高智晟:到來的並不是希望

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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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訊】2005年1月10日,溫家寶簽發了《信訪條例》,並於今年的5月1日起施行。

我甚至沒有看一遍這個《信訪條例》(下稱《條例》)的興致,儘管許多上訪者來見我時向我推薦之,更有媒體找上門來,希望能由我來談談這個《條例》的正面意義。今日得寬餘,將之買來(創造了局域的消費機會,是爲其正面意義?)一讀。就這個在一段時間以來爲國內媒體雀躍的《條例》及其價值談點看法。

中國的媒體最可愛的(比用“最無恥”的說法要現實的多,這大致上算是我行文技術的一種進步)一個特徵即是天真,雖然在許多時候,地球人都知道那是一種虛假的天真。

前年,一位新華社記者在大連市政府信訪接待場所看到了信訪工作人員對待信訪公民的令人失望及不恥的行爲。於是乎,全國媒體對政府信訪工作人員竟如此對待信訪公民的惡行大爲“驚詫”,那種“驚詫”給人的影響是,我們的信訪工作形勢向來是很好的,那位新華社記者看到的僅爲偶然的存在。另一個給人的明顯影響就是,中國媒體,一經發現社會醜惡現像,即使是有涉政府的,也照樣揭露及批判,可謂媒體、政府雙贏。

從2003年8月迄今,我在京的日子每天不接待上訪人員的情況極少。何必遠足至大連市,去看政府信訪接待中令文明的記者異常驚詫的現像呢?在北京的信訪接待場所稍作留神,那些易驚詫的文明記者豈不至驚心動魄。刺骨的寒風中,去看看他們的衣著、看看他們的膚色、看看他們的眼神,還有他們那不斷壯大的規模。當然,願去那些場所的記者,還能看到各地惡警每天都在光天化日下的施暴及抓捕上訪公民的實況……!

上海的上訪公民王明清,10年裏進京上訪30次,30次被當地惡警或惡官抓捕押回上海,最近的一次,也就是第30次時,由於須保證擬召開的“人民代表大會”不受干擾地進行,王明清被正式逮捕。這次逮捕之舉至少解決了兩個煩憂,即:王明清在暫時的幾年裏將不再上訪勞頓,當地人民政府也將在王明清出獄前暫時解除了長年進京蹲守的勞頓,可謂決策科學。

上海的許正清因多次上訪,最近也被逮捕,與王明清家人一樣的是,其家人也要求我能免費爲他們的親人辯護。

上海的陳修琴因多次上訪被人民政府關押15天。

上海的陳國忠等10人去年年底來見我,年後再次來見我時就成了8人,問及其故,答曰:其中兩人已被以勞教方式投入監獄,三年後才能繼續上訪。而這8個人上周來見我時告訴我,他們中間的六個人因進京上訪被人民政府拘捕過,有的人則是被拘捕多次。

天津的鄭明芳因多次上訪,現被關押在薊縣看守所已數月之久。2005年2月25日,我到看守所會見她,期望她能接受我的辯護幫助。我將說服一個人的語言技術用至極致,但未能奏效,鄭堅定不移地認爲,中國的法律價值已死,律師的辯護猶醫死馬之功。

北京的葉國強、葉國柱、葉明君因多次上訪而多次被拘捕,其中;葉國柱最終被判刑三年,葉國強被判刑四年,兄弟倆至今在獄中關押。

北京的殘疾人劉安君因多次上訪於年底被判幾年冤獄。

昨日,我接待了兩位白髮蒼蒼的北京老人,這是一對老夫婦,關世春老先生是位極受人尊敬的老醫生。老夫婦因上訪致多次被關押,關老夫人患肺癌晚期,其中的兩次關押時均出現便血、生命呈極度危急之勢,人民政府“執法”決不手軟,一不放人、二不給看病。老夫婦語氣堅定地告訴我,上訪還將繼續,因爲從未有人關心過他們上訪反映的政府部門違法問題的解決事宜。

哈爾濱的一對年逾花甲的老夫婦,他們當交警的兒子在糾正違章時無意碰到了一位太歲爺——一位反貪局領導,面對這位領導的跋扈,這位交警按規則進行了處理,這位領導走時丟下一句話:“我能馬上就要了你的命”。當兒子失蹤29個小時後,這對可憐的老年夫婦被通知去看兒子的屍體(而不是讓領取屍體)。其時,在政法委的強有力領導下,公、檢、法三機關以空前的效率,已聯合作出屍體解剖結論,說這位生前的運動健將(其生前多次在體育專案方面獲獎)、死後體長亦達198cm的交警系正常死亡。(令人不恥的是,這位警察生前所在的公安局也無例外地參與那個罪惡的過程)這對老人見我面時已是第十七次上訪到京,每次上訪必被抓回,問題至今未有任何可能的解決迹像。

……

這樣的鮮例多得在我的有生之年都無法列舉完。無論如何,這些罪惡應當與現行的《條例》本身是沒有關係的。現行的《信訪條例》中,沒有一個字是要求人民政府以拘捕的方式去對待上訪公民,而以抓捕、關押方式“解決”上訪問題卻成了各地人民政府的普遍的規律性選擇。這樣一來,一部在媒體看來充滿了正面意義的新《條例》,又能給改善信訪公民的非人道境遇帶來多少正面價值呢!

起草一部完美的信訪規範大致上不算是一個複雜的工程,只是一個稍需假以時間的技術問題。就像目前信訪領域的罪惡並不是由現行條例本身製造出來的一樣,新的《條例》當然並不必然帶來信訪領域,針對中國公民製造非人道災難現像從此的弊絕風清。更何況未來的《條例》本身即規律性地存在諸多致命的缺陷,這些缺陷並非是這個條例的獨有現像,卻是現有體制下的必然現像。

這個《條例》存在一些令人失望的缺陷,雖然這些缺陷是《條例》本身無法解決的。期望《條例》本身能帶來多少,對信訪領域既有惡劣生態的改變,這無異于水中撈月。致天真者欣喜的是《條例》中那些絕妙的詞句,這又是這個體制另一方面的獨有能力,即以極美的詞句來描述公民紙上權利的能力。從字面上看,《條例》第五條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齊抓共管”。難怪少部分上訪人員及媒體全體興高采烈至雀躍。造成當下信訪工作中政府與人民呈水火勢的惡並不源于現有條例,而在於惡名及惡行共昭著的權制機制,而這種令文明社會不可思議的權制機制並未因新《條例》的頒行而發生絲毫改變。這些美麗的、卻無任何施行機制保障的詞語不可能奇迹至自己去發揮作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第二十一條乾脆規定:應由上述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信訪機關不予受理,這同樣是官樣口號。這裏的癥結不是要指明以什麽途徑來解決公民訴求的問題,而是什麽途徑才能真正解決這些苦難公民的請求問題。如果“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能起到解決公民訴求的價值作用,有誰生來即迷戀信訪。將應由“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指向了對公民而言、其保障權益功能已喪失殆盡的“法定程式”,這比現行的信訪制度更加蠻不講理。對於上訪公民而言,最爲恐怖的是第十八條第2款及第二十條的規定,第十八條第2款規定:“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第二十條規定:“……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煽動、串聯、脅迫……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爲名借機斂財的……”。若不去看這個條例的頒行時間,說這是一份“文革”時期的文件可能沒人會懷疑它的真實性。如果說現行的條例裏面難以找出抓捕、關押上訪者的藉口的話,那麽未來的《條例》則是完全排除了這種多年的形式煩悶。按上述規定,任何權者的一個任意認識即可將人抓捕,且是有據可循,而不像以前一樣要背著濫捕、濫抓之惡名。按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下的上訪必須是相互聯繫以推選不超過5人的上訪代表,而推選代表之相互聯繫的過程恰恰給人以上訪者是“煽動、串聯”的口實,而“煽動、串聯”恰又系《條例》列明的、當屬被打擊之列的情形。且不說上訪必須委託代理進行無任何法律依據,單說這“煽動、串聯”、“非法聚集”的界定標準,它完全是任意性的,被上訪者舉報的官員一不高興,抓人捕人已有了充分的“依據”。何爲“非法聚集”?幾個人、什麽地方、在什麽時候、以什麽程式予以界定,都由權者任意裁量。這對公民而言是何等的恐怖,但卻是權者濫施權的理想局面。

當然,《條例》中也有諸如對公民信訪“不得推委、敷衍、拖延”的義務性要求。毫無疑問,我們面對這個制訂《條例》的政府的時間可不是從今天早晨才開始。歷史真實地告訴人們,在中國,對權者的禁止性規範價值從來都等於零,而另一方面,予公民法律權利的規範也從來都是空的。你不去相信它,它是空的,對你毫無價值,你若是相信那些從字面上給了你權利的法律規範,你將厄運不斷。最高如憲法,由於它規定了公民的言論、結社及遊行、示威的自由,多年來,誰相信了這種自由,誰若天真地企圖行使這種自由的權利,遭到權者呵斥、訓誡仍要堅持者,監獄是你必然的歸宿。去年北京一批因向當局提出依法遊行示威者被投入監獄的惡例已昭然天下。數以千萬計的公民,不就是因爲相信了憲法及其他公法允諾的上訪申訴的權利,而陷入長年上訪的這種中國社會獨有的、使人終生刻骨銘心的人生災難中。這一切,無論如何不應該是《條例》本身帶來的後果。

猶如我們幾十年來是僅有文意價值的《憲法》而沒有使憲法真切發揮作用的憲政機制一樣,像文字的憲法本身不能造成對公民的傷害一樣,文字的《條例》亦然。決不允許憲法具有了真正權威者制定了《條例》,不允許憲法發揮作用者同樣也不會讓《條例》真正發揮作用。憲法作用價值的彰顯是迷信權制者的末日,權制者從此須面對憲法及相應機制的制權之痛苦。《條例》欲在中國社會發揮價值,其前提是中國憲法制權機制時日的真正到來,權者一日不自覺地去尊重憲法,不受制於憲法的剛性規制,不僅一個《條例》無用,即使是《信訪法》,又當如何!憲法半個多世紀以來的悲哀地位難道不足鏡鑒!

2005年3月1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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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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