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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制定反分裂法 違反聯合國憲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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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六日電)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今天登場,來自各地民眾集體走上街頭向中國嗆聲,抗議中國制定反分裂法,如就國際公法而言,此法雖屬於國內法,效力不能跨越台灣海峽,但她企圖以戰爭手段解決兩岸爭端,已違反聯合國憲章精神。

台灣早已成為國際社會成員,也善盡國際社會成員所應盡義務,根據一九三三年蒙特維都(MontevideoConvention)規定,台灣不僅有常住人民,也有固定領土、穩定政府及和國際社會成員的國家發生外交關係能力,自然是國際法主體,也有健全的國際人格。

因此台灣做為一個國家仍應享有其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生存權、平等權、外交權等,不少國際法學者認為,台灣在對外關係上不應受非法干涉,並擁有被尊重是國家人格權利,這也是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一項國際法原則宣言。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吉雄表示,中國不顧台灣人民反對聲浪,片面制定反分裂法,企圖利用非和平手段,脅迫台灣放棄民主自由選擇,改變破壞兩岸和平共存現狀,將受國際社會譴責。

建德法律事務所律師魏早炳則認為此法並非典型的法律,而具「政治宣言」性質。他指出,此事攸關台灣土地安危,尤其站在法律立場,認為兩個從不互相隸屬的國家,竟能以她國內法的法律規範並併吞另一個國家,這是非常不可思議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是,雖有部分法界人士誤認此法的法權不及台灣,如果反對恐將淪為自我矮化,不過,有部分檢察官認為,如果台灣面對的「鄰居」制定規範有侵犯其他鄰居之嫌時,都默不作聲,恐無法保障權益。

律師公會全聯會指出,台灣主流民意百分七、八十贊成維持現狀,兩岸要共存共榮,未來台灣的前途,絕對要得到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透過自由民主方式決定,沒有任何人、任何勢力及任何國家可代為決定。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黃瑞明律師則從國際公法觀點,認為「平等」是一種天賦的權利,並非來自其他國家的賞賜,中國反分裂法的實質意涵是「如果協商結果不滿意,就要使用暴力手段」,因此如果中國已把結果設定在不能獨立前提下,將剝奪台灣人民選擇自由意志,若認為此法是一個專制蠻橫的法律並不為過。

國際法學者認為,一般來說,國家的基本義務,包括不干涉他國內政、不鼓動他國內亂、尊重人權、誠信履行條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以戰爭做為推行國家政策的手段等;若以不干涉他國內政為例,任何國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經濟政治或其他任何措施得以威脅他國,藉以企圖指揮另一個國家行使主權。

中國既然也是國際社會的一員,應依聯合國憲章精神,在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其他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因此,以戰爭來推動國家政策的行為,已明顯違反國際公法。至於國際法中所謂的睦鄰原則,雖存有見仁見智看法,不能強迫一個國家和鄰國親善,但至少不能損害鄰國政商利益,否則勢必引起國際責任。

全聯會表示,現代民主文明國家存在的核心價值,在於尊重人性尊嚴、人格自由及選擇自由,如果中國為擴張主權,採取非和平手段,剝奪台灣人民選擇政治體制與生活方式,那就是專制獨裁窮兵黷武的霸權;如果為達到目的,不惜發動侵略戰爭,破壞世界和平,那就是國際刑事法院要追訴的戰犯。

國際法學者強調,聯合國憲章開宗明義說明將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重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信念,為達此一目的,除應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應發展國際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方法,增強普遍和平,因此面對中國制定反分裂法,台灣實在不能默許並應提出嚴正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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