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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反分裂法 违反联合国宪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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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二十六日电)民主和平护台湾大游行今天登场,来自各地民众集体走上街头向中国呛声,抗议中国制定反分裂法,如就国际公法而言,此法虽属于国内法,效力不能跨越台湾海峡,但她企图以战争手段解决两岸争端,已违反联合国宪章精神。

台湾早已成为国际社会成员,也善尽国际社会成员所应尽义务,根据一九三三年蒙特维都(MontevideoConvention)规定,台湾不仅有常住人民,也有固定领土、稳定政府及和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发生外交关系能力,自然是国际法主体,也有健全的国际人格。

因此台湾做为一个国家仍应享有其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生存权、平等权、外交权等,不少国际法学者认为,台湾在对外关系上不应受非法干涉,并拥有被尊重是国家人格权利,这也是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宣言。

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苏吉雄表示,中国不顾台湾人民反对声浪,片面制定反分裂法,企图利用非和平手段,胁迫台湾放弃民主自由选择,改变破坏两岸和平共存现状,将受国际社会谴责。

建德法律事务所律师魏早炳则认为此法并非典型的法律,而具“政治宣言”性质。他指出,此事攸关台湾土地安危,尤其站在法律立场,认为两个从不互相隶属的国家,竟能以她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并并吞另一个国家,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是,虽有部分法界人士误认此法的法权不及台湾,如果反对恐将沦为自我矮化,不过,有部分检察官认为,如果台湾面对的“邻居”制定规范有侵犯其他邻居之嫌时,都默不作声,恐无法保障权益。

律师公会全联会指出,台湾主流民意百分七、八十赞成维持现状,两岸要共存共荣,未来台湾的前途,绝对要得到台湾二千三百万人民透过自由民主方式决定,没有任何人、任何势力及任何国家可代为决定。

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律师黄瑞明律师则从国际公法观点,认为“平等”是一种天赋的权利,并非来自其他国家的赏赐,中国反分裂法的实质意涵是“如果协商结果不满意,就要使用暴力手段”,因此如果中国已把结果设定在不能独立前提下,将剥夺台湾人民选择自由意志,若认为此法是一个专制蛮横的法律并不为过。

国际法学者认为,一般来说,国家的基本义务,包括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鼓动他国内乱、尊重人权、诚信履行条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以战争做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等;若以不干涉他国内政为例,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措施得以威胁他国,藉以企图指挥另一个国家行使主权。

中国既然也是国际社会的一员,应依联合国宪章精神,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其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因此,以战争来推动国家政策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国际公法。至于国际法中所谓的睦邻原则,虽存有见仁见智看法,不能强迫一个国家和邻国亲善,但至少不能损害邻国政商利益,否则势必引起国际责任。

全联会表示,现代民主文明国家存在的核心价值,在于尊重人性尊严、人格自由及选择自由,如果中国为扩张主权,采取非和平手段,剥夺台湾人民选择政治体制与生活方式,那就是专制独裁穷兵黩武的霸权;如果为达到目的,不惜发动侵略战争,破坏世界和平,那就是国际刑事法院要追诉的战犯。

国际法学者强调,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说明将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重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信念,为达此一目的,除应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应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方法,增强普遍和平,因此面对中国制定反分裂法,台湾实在不能默许并应提出严正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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