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什麼時候法律公正的陽光會照到受害人的身上

標籤:

【大紀元5月17日訊】農曆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犯罪嫌疑人康龍義(福建省龍海市石碼鎮楊厝路4號),經黃明益介紹打電話給受害人方兩加(福建省雲霄縣東廈鎮船場村),稱願與受害人做泥蚶生意,受害人說可以但需先付50%的貨款,電話中犯罪嫌疑人康龍義說可以.雙方口頭約定交貨時間、地點、貨物數量、價格。誰知犯罪嫌疑人康龍義是早有預謀、有計劃地想侵吞受害人貨物、先與受害人約定交貨時付50%貨款,沒有履行況現口頭承諾,接下來又指使其妻舅劉坑來接貨,從而直接避開接觸。犯罪嫌疑人以受害人對其信任為基礎,先許諾交貨時付50%貨款,再許諾貨到龍海時付款,三而再許諾二車貨到齊之後全部付款。犯罪嫌疑人在收受貨物之後,拒付貨款,而後又故意避而不見,環環實施欺騙行為,達到了吞食貨物的目的。同時,犯罪嫌疑人為達到其非法目的,不惜以平價進貨(6.3元/市斤),而當時的批發價7.3元/市斤,卻以低價拋售(5.9元/市斤),從而迅速把貨物出手。

當公安機關找到犯罪嫌疑人康龍義時,其又已付清貨款或質量有問題為由打發員警。在公安機關多次傳喚,其躲而不見,時間長達一年之久,直至被雲霄縣公安局抓獲。然不知為何犯罪嫌疑人卻被取保侯審?連最基本的擔保金都沒交納,甚至多次打電話譏諷受害人。

東廈鎮近百多戶水產養殖戶對此案件議論紛紛,社會影響極壞。從開始犯罪嫌疑人康龍義早已設制了嚴密的騙取受害人貨物的計畫,並實施了非法行為,其犯罪行為與目的已昭然若揭,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規定,涉嫌合同詐騙。在市、縣有關領導重視下,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由於司法機關沒有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材料,導致犯罪嫌疑人康龍義逍遙法外,實屬讓受害人心寒。

為什麼詐騙嫌疑犯如此倡狂,到是司法機關應該分析一下,是什麼助長了詐騙嫌疑犯的倡狂?其行為是不是可以說:目無政府、目無法紀、是有意向政府、向法律挑戰的行為?這是不能不引起各級領導的反思!雖經市縣有關領導重視批示,同樣沒能得到明確的說法。為什麼這麼簡單合同詐騙案,檢察機關需要二次(時間審核達二個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材料呢?案件持續了一年多時間,當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相互推諉,不但沒有受取有力措施,甚至有種“沒有批捕條件”或“已夠批捕條件”的說辭。根據案件進展過程。或許證據欠缺,或許一拖在拖,根本是掩蓋著司法不公正,司法機關怎樣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明明白白的合同詐騙案,司法機關為何不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康龍義的刑事責任,于理何解?依法嚴懲所有毒害社會的良知、道德、誠信的犯罪分子,司法機關該如何充分發揮其作用,將顯示法律的正義,剷除社會一毒瘤,以慰藉受害人的心靈。

公民的財產是受法律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無視國家法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受害人財物93310元,致使受害人的財產受到嚴重的損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摧殘。這起案件大街小巷為受害人喊冤。什麼時候法律公正的陽光會照到受害人的身上?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懇求中共各級領導重視,責令有關部門加大力度,儘早儘快將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康龍義繩之以法,挽回受害人的經濟損失,還受害人一個公道、說法、以平民憤、以正民風。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投書】田曉明:請連宋關注台商陶學臣權利
西班牙ABC報投書爭取台灣參與世衛組織
投書:流氓犯罪人員竟成公安局長
投書:搶劫以“拆遷”的名義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