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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學校締盟 簽約時不得使用矮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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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二十七日電)教育部今天在「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教務主管聯席會議」提案,各級學校與中國大陸學校締結盟約或書面約定的行為,除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外,必須以校名全銜簽署文件,並不得使用矮化中華民國的名稱。

教育部大陸工作小組提案指出,各級學校與對岸學校簽約時,例如「國立台灣大學」等國立學校校名前的「國立」二字不得刪除,其他非國立學校的校名前,也不得冠上「台灣」或「台北」等矮化中華民國的字眼。

大陸小組指出,由於兩岸文教交流日漸頻繁,自去年三月以來,共有六十多所學校提出三百三十七件與中國學校的書面約定申報案,經審查發現,許多書面約定是以簡體字簽署,部份私立大學校院的校名冠上「台灣」二字,公立大學校院則未使用學校全銜,也就是校名中的「國立」二字不翼而飛。

大陸小組表示,這些矮化中華名國的名稱,違反「兩岸對等」原則而無法通過,為確定兩岸交流對等原則與維護中華民國尊嚴的基本立場,未來各級學校與中國學校進行交流或簽訂協議時,必須以學校全名簽署,涉及雙方法律權利義符務關係的書面文件,也應使用校名全銜(例如國立政治大學),才能產生法律效果。

至於兩岸進行交流活動時,中共時常有意矮化並擅改台灣的團體名稱,大陸小組呼籲學校、團體進行類似交流時,應要求堅持原有團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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