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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決議 高鐵仲裁費由五大原始股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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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世昊、李文儀╱台北報導〕台灣立法院昨天審查通過國營事業預算,於在野黨提案下,表決通過要求高鐵公司賠償仲裁損失新台幣二十一億元,應由大陸工程等五大原始股東負全責,民進黨團事後批評此決議是違法亂紀,立法院根本無權決議要求民間公司的行為。

針對立法院昨天通過的這項決議,台灣高鐵公司表示,立院決議根本違法,該公司只能依法辦理,不可能照立院決議處理、由原始股東負起賠償全責,對立院決議深表遺憾;交通部也指出,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只能把立院決議轉知台灣高鐵公司。
要求高鐵五大原始股東必須負仲裁賠償全責的提案,是由親民黨立委劉文雄所提出。提案指出,台灣高鐵正式設立公司前,就與歐洲高鐵聯盟有合作協議,但後又轉與日本新幹線簽署合約,造成歐洲高鐵聯盟向國際仲裁法院申請仲裁,要求賠償,依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在公司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而高鐵賠償債務,是因為原始股東在公司設立前的決策引起,應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

在國親聯手支持下,立院表決以贊成一一一票、反對八十八票、棄權十一票,通過此決議。

國民黨團書記長陳杰在表決後指出,台糖與行政院開發基金後來陸續投資高鐵,但台灣高鐵與歐洲高鐵聯盟的仲裁損失,本應該由五大原始股東負責,哪有全民埋單的道理。

民進黨團則對此批評指出,高鐵雖有國營事業台糖投資,仍是民間公司,立院決議涉及高鐵董事與股東的私權,屬公司內部事務,立院無權強制要求。

交通部長林陵三昨天表示,立法院決議是針對交通部主管的交通作業基金,但歐洲高鐵聯盟並不是向交通部求償,交通部也未撥款台灣高鐵以支付其賠償費用,這項仲裁案完全是台灣高鐵公司內部的事,和政府沒有關係,不過交通部尊重立院意見,也會把立院決議轉知台灣高鐵,由台灣高鐵依公司法處理。

台灣高鐵公司指出,立法院這項高度政治性的決議,將影響台灣高鐵的形象,也會造成後續集資的困擾,後果將由社會共同承擔。

台灣高鐵表示,仲裁案的結果必須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受該等法令保障,立院決議不會影響該公司作法;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前發起階段所享有之權利及所負擔之義務,於公司設立後移轉於公司,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各股東之權利與義務均為相等;如將某一義務課予部分股東承擔,顯與公司法規定不符。

包括限制國營事業投資高鐵等決議,立院已有不少決議針對台灣高鐵提出,台灣高鐵昨天無奈地說,在台灣這種政治環境下,該公司長期被打壓,只能逆來順受,他們不會因此做出任何反抗的大動作。況且依照這種邏輯,當初更改核心機電系統省下的幾百億元,是否也該回饋原始股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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