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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美玥:透過第三地投資中國 仍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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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十三日電)聯華電子董事長曹興誠今天表示,原規劃透過聯電在日本轉投資的聯日半導體與中國和艦進行下一步合併,在不違法情況下間接掌控和艦。經濟部長何美玥今晚表示,聯電尚未提出申請,經濟部無從處理,但持股達一定比例的轉投資公司赴中國投資,仍受法令限制,需依法辦理。   

曹興誠在聯電股東會上表示,聯電原規劃透過在日本轉投資的聯日半導體與和艦進行下一步的合併,如此便可在不違反政府法令下,間接掌控和艦,但是農曆年後檢調突然介入調查,打亂整個步調。

對此,何美玥表示,台灣企業透過轉投資公司投資中國公司是否合法,要看台灣企業在轉投資公司的持股比例而定,聯電並未提出申請,經濟部無從處理;未來經濟部對聯電和艦案的處置,將依檢調單位調查結果而定。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 條明文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並對該公司之經營具有支配影響力,該公司赴中國投資即屬這項辦法所規範的「在大陸地區投資」。

以聯電案為例,聯電對聯日半導體若具支配影響力,透過聯日投資和艦就要受法令限制,投資屬禁止類的晶圓廠也需依法申請。至於「支配影響力」標準為何,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過去是以內規規範,近期正研擬明訂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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