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 我被中共當局非法剝奪執業資格的真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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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訊】我被中共當局停業的直接導火索,是因為我在網上公開發表百無一用是律師,和向司法部長特快郵寄下述保外就醫申請書。申請書披露了中共當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殘酷真相。其目標是要剝奪敢於真辯敢於講真話的人。權律師為法輪功、異議人士、政治良心犯辯護的權利,誰是誰非公道自在人心,歷史自有公論。鎮壓法輪功不但非法,而且欺天悖理;不但勞民傷財,而且禍國殃民。中共當局必須立即停止對法輪功的非法迫害,同時參與迫害者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申請書(急!!!)

一審案號(2002)白刑初字第141號
二審案號(2002)甯刑終字第451號
申請人:鄭學紅 住連雲港市,系在押被申請人陳光輝之妻
委託代理人:郭國汀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500號東方大廈1025-1027室: 郵編:200122
電話:021-68760077; 傳真:021-68753789
被申請人:陳光輝 現羈押于蘇州監獄(因腦外傷暫住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陳光輝監外執行、保外就醫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因在1999年7月20日之後堅持修煉宣傳法輪功,於2000年1月被以“參與法輪功X教組織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勞教一年另六個月;再於2001年9月10日因“涉嫌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02年9月12日被南京白下區法院以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判決有期徒刑8年;同年11月8日南京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隨後被移送蘇州監獄執行。

2004年8月4日,蘇州監獄突然派車至連雲港將陳光輝妻兒接到蘇州,稱陳是不明原因的高燒不退。8月5日上午抵蘇州市第一醫院腦外科才得知陳系因重型顱腦損傷—顱底骨折,左右腦雙側開顱後已經昏迷一週。直到此時,獄方才稱:陳是7月29日在蘇州監獄活動室裏撞牆自殺,因為陳聽說另一個煉法輪功的人轉化了而接受不了而自殺(據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顱腦外傷入院記錄記載:入院日期為2004年7月30日12:45分)。

隨後陳的親屬先後到蘇州監獄、江蘇省監獄管理局、江蘇省司法廳和司法部、要求轉院治療及保外就醫;但被以“自傷自殘不能保外就醫”為由拒絕。親屬要求獄方出具所謂陳系自殺的書面證明也被拒絕。

2005年1月下旬,主治醫生確認,陳光輝腦昏迷已成植物人長達七個月,康復的希望不會超過千分之一,迄今(2005年2月7日)陳光輝已連續昏迷不醒達7個月。

申請人認為,獄方以所謂陳光輝系自殺為由拒絕辦理轉院及保外就醫,於事實完全不符,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首先,陳光輝有被他人毆打致重傷的重大疑問。陳光輝是法輪功的堅定信仰者,自殺是殺生的一種,而法輪功修練者不得殺生;獄方稱,陳用右側頭部撞牆自殺反彈倒地使左腦顱底骨折。此種自殺方式可謂天方夜譚,根本不可能;據當日病歷原始記載:“據說患者於30分鐘前自殺撞擊牆致左腦部著地,當即昏迷,同時雙耳道流血。”而從X光底片清晰可見,陳左右腦兩側均呈粉碎性骨折,此種先用右腦撞擊牆,然後倒地使左腦粉碎性骨折,客觀上絕無可能。

此外,陳是個性格沉穩,意志堅強,愛孩子和家庭的男人;在2004年6月和7月間的家信並無留露任何輕生之念。何況刑期已執行近半,陳始終自認為僅是維護自已的信仰自由權,說真相,因而從未認罪,沒有任何自殺的目的和動機。至於因另一個法輪功信徒轉化了而自殺之說,荒唐至極根本不值一駁;再者,陳若真下決心自殺,必定會給妻兒老小留下遺囑。獄方迄今拒不出示任何能證實陳系自殺的書面證明。因此,申請人對所謂自殺之說,決不認可。申請人強烈要求對陳光輝進行致傷原因司法鑒定。

其次,姑且不論陳光輝到底系自殺還是他人施暴致重型顱腦損傷,認為自傷自殘就不得保外就醫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更有違舉世公認的人道主義原則。

查《刑事訴訟法》第214條: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得監外執行;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此處因自傷自殘不得保外就醫的情形是指:適用保外就醫後有可能自傷自殘的,並非指在獄中自傷自殘者一律不得保外就醫。而在獄內自傷自殘不得保外就醫的情形專指: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見司法部、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亦即,因自傷自殘不得保外就醫的情形僅限於兩類:一是保外就醫後有可能自傷自殘的;二是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儘管如此,由於此種規定顯然有違人道主義精神,故最高法院在1999年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覆》針對《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3條中規定的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不明確的情形,對於自殺自殘不得保外就醫的限制特別進一步明確規定: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哺乳自已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此處最高法院並未規定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因此,過去法定不准保外就醫的情形僅指:為逃避懲罰而自傷自殘及出獄後有可能自傷自殘者,而非指一切自傷自殘者。而自1999年以後,則不再有此方面的任何限制。

陳光輝因外傷而致嚴重疾病,已成腦昏迷呈植物人狀達七個月,其生活早已完全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沒有絲毫危害社會的可能;陳不可能是自殺;姑且退一百萬步言,假設他是因自殺致成植物人,也非因為逃避懲罰而為,更無在保外就醫期間再行自殺的絲毫危險。何況依最高法院1999年上述特別司法解釋,陳光輝完全符合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條件。因此,於情於理於法,理應准允申請人對陳光輝採取監外執行方式並保外就醫之申請。

第三,從有利於家屬照料病人,減輕親人負擔,減輕政府負擔角度,對陳實行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也合情合理合法。轉至淮陰市人民醫院繼續治療,既方便陳的親人就近隨時照料,醫療費用也比在蘇州繼續治療要低得多。而此種腦昏迷病人需要親人24小時無微不至的陪同照料,方有可能創造醫學奇跡,使植物人起死回生;那怕有千分之一希望,申請人也要盡一切努力將陳光輝從死亡線上拉回來。

最後,從人道主義出發,申請人認為予陳光輝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也是最佳選擇。從陳入院迄今獄方派數人三班倒嚴加看管陳,既浪費獄方寶貴的人力資源,也浪費國家財力資源。初時甚至不許親人看護,只到2004年8月17日始才允許親屬每天兩次各半小時的探視,而這對一個腦昏迷已七個月植物人的康復是極為不利的。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陳光輝的妻子,懇請各位基於人道主義設身處地想想,准允申請人的正當合理合法申請並及時告知申請人為感。

此致

蘇州監獄/監獄長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局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張福森部長

申請人:鄭學紅
委託代理人: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

郭國汀律師
2005年2月7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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