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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不得以6年換照為由與勞工簽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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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三日電)七家頻道業者未通過衛星電視換照,引發勞工面臨工作不保的問題,行政院勞委會表示,若要資遣員工,雇主需依法給予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由於衛星頻道每六年審查一次,勞委會提醒,雇主不能以六年換照一次,與勞工簽定期契約僱用。

勞委會表示,頻道關閉的雇主,可以選擇安置勞工,或依法給予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勞動基準法部分的義務不可免除。

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解僱人數達到一定比例時,雇主應在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並公告揭示,否則依法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限制。

對於衛星電視換照引發勞工工作問題,是否有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解僱人數達一定比例時,雇主需在六十日前提出解僱計畫書,勞委會說,這屬於突發事件,可排除六十天前提解僱計畫書的適用。

勞委會指出,基本上每一家頻道業者在換照時,都認為會通過審核,否則每次換照,所有業者都要在六十天前先提解僱計畫書,也有窒礙難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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