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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黃腔伸鹹豬手 可能吃牢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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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洪敏隆/台北報導〕性騷擾防治法將於2月5日正式施行,該法明定狼吻、襲胸、偷摸臀等行為,將列入強制觸摸罪之刑責。台灣防暴聯盟呼籲,地方主管機關應及早設置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的機關組織,也應訂定並公開性騷擾防治措施。

高等法院法官高鳳仙表示,民眾不太了解性騷擾定義,除了性侵害犯罪外,狼吻、襲胸、偷摸臀、暴露狂、性脅迫等行為,均可構成性騷擾要件。此外如果做出其他含有性別或色情之歧視或侮辱言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影響正常工作或生活構成性騷擾時,依法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舉例說明,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捷運公司雇用人員與服務對象超過三十人以上,應依法制定並公佈性騷擾防治措施,讓民眾了解,一旦在搭捷運時遇到性騷擾事件該以何種方式求助或申訴。

遇到電車狼 可向捷運站申訴

台北捷運公司表示,長期以來都隨時以廣播向旅客宣導,若旅客在車站內遇到性騷擾,可立即向捷運站務人員反映,由該公司通知捷運警察隊前來處理,並會保全證據,維護當事人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性騷擾防治法制定的最高罰款,是用於處罰擅自暴露性騷擾被害者隱私的媒體與事業主管機關,若媒體未經被害者同意,擅自暴露足以辨識當事人資料之報導,依法可由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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