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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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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五日電)問:檢方原本在十一月一日要對夫人進行第二次複訊,為何府方一再拖延,讓檢方認定在行使緘默權,夫人是否對此感到不高興和不公平?在總統的部分,十一月六、七日是否要進行第三次複訊,還沒能複訊就偵結總統如何看待?妥當嗎?如果有進行複訊結果是否會大不相同?

答:不曉得檢察官有無在十一月五、六日、今明兩天給我複訊,但是我太太在十一月三十一日有接到檢察官的傳票,說十一月一日下午四點鐘在官邸第二次訊問我太太,後來我太太就傳真向檢察官報告身體有問題,以身體身體不適為理由,請求檢察官把庭期延到十一月五日,也就是今天。

我太太這陣子身體真的非常不好,特別在十月十日雙十慶典勉強露面陪同接見外國元首,連續兩三天身體受不了,事後就馬上感冒生病發燒,甚至她平常就低血壓的人,平常八十、五十,還高到一百三十,幾乎每天都在看醫生,幾乎每天都有醫生進到官邸看她的病,所以不是說拒絕訊問,或者是故意稱病來延宕庭期,真的是身體不許可。

過去檢察官到家裡訊問怕驚擾,或說要保密選擇在禮拜六、日或下班後,這次檢察官訂在十一月一日下午四點,人來人往,縱使身體可以,也沒法保密,身體不方便,想說經過療養也比較有把握,不用一直跟檢察官來請假,但檢察官不置可否,請假也請假了,就這樣案子也結掉了。

至於我的部分,沒錯,我多次透過辦公室與檢方表達還有很多話要講,與檢方做報告說明,這樣的意見表達、透過管道等等,但都沒得到任何的回應。甚至我太太身體不好,也講願配合辦案時程,甚至為了結案、限期結案,想說不因生病而影響他的結案,主動跟檢方講希望抱病應訊,時間由檢察官指定,沒想到得到回應就是起訴書。

這是個重大的案件,如果說甲君案沒有那一回事,那些錢到哪去,也應問問當事人、被告,讓他有辯解、說明的機會,這是一個被告人權,但被告想說明都不可得,這是令人遺憾的地方,不過事後起訴書來看,也許他們認為問也是一樣,不如不問。

如像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務是既成犯,用別人的發票就已經成立是貪污犯罪,如果是這樣,當然不必問,卻又不是這樣,只要說明去處就不構成貪污,卻連這樣一個機會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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