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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说明记者会全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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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五日电)问:检方原本在十一月一日要对夫人进行第二次复讯,为何府方一再拖延,让检方认定在行使缄默权,夫人是否对此感到不高兴和不公平?在总统的部分,十一月六、七日是否要进行第三次复讯,还没能复讯就侦结总统如何看待?妥当吗?如果有进行复讯结果是否会大不相同?

答:不晓得检察官有无在十一月五、六日、今明两天给我复讯,但是我太太在十一月三十一日有接到检察官的传票,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点钟在官邸第二次讯问我太太,后来我太太就传真向检察官报告身体有问题,以身体身体不适为理由,请求检察官把庭期延到十一月五日,也就是今天。

我太太这阵子身体真的非常不好,特别在十月十日双十庆典勉强露面陪同接见外国元首,连续两三天身体受不了,事后就马上感冒生病发烧,甚至她平常就低血压的人,平常八十、五十,还高到一百三十,几乎每天都在看医生,几乎每天都有医生进到官邸看她的病,所以不是说拒绝讯问,或者是故意称病来延宕庭期,真的是身体不许可。

过去检察官到家里讯问怕惊扰,或说要保密选择在礼拜六、日或下班后,这次检察官订在十一月一日下午四点,人来人往,纵使身体可以,也没法保密,身体不方便,想说经过疗养也比较有把握,不用一直跟检察官来请假,但检察官不置可否,请假也请假了,就这样案子也结掉了。

至于我的部分,没错,我多次透过办公室与检方表达还有很多话要讲,与检方做报告说明,这样的意见表达、透过管道等等,但都没得到任何的回应。甚至我太太身体不好,也讲愿配合办案时程,甚至为了结案、限期结案,想说不因生病而影响他的结案,主动跟检方讲希望抱病应讯,时间由检察官指定,没想到得到回应就是起诉书。

这是个重大的案件,如果说甲君案没有那一回事,那些钱到哪去,也应问问当事人、被告,让他有辩解、说明的机会,这是一个被告人权,但被告想说明都不可得,这是令人遗憾的地方,不过事后起诉书来看,也许他们认为问也是一样,不如不问。

如像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领财务是既成犯,用别人的发票就已经成立是贪污犯罪,如果是这样,当然不必问,却又不是这样,只要说明去处就不构成贪污,却连这样一个机会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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