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兼任金控及其子公司獨董 可視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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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應設立獨立董事,及公開發行公司獨董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董不得超過3家。不過,金管會日前委員會決議同意採銀行公會提議,即獨董兼任金控公司及其100%持有的公開發行子公司的獨董,兼任家數可視為同一家,不受3家限制。

金管會依證交法在今年3月28日分別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函令及「公開發行公司設立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範金控公司及及子公司均應設立獨董等規定。

銀行公會日前提案建請金管會排除或放寬金控公司的子公司應設置獨董規定。因此,金管會在委員會討論這個案件。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金管會沒有同意銀行公會建議金控旗下子公司不必設立獨董,但同意獨董兼任金控公司及其100%持有的公開發行子公司的獨董,兼任家數可視為同一家,不受3家限制。

至於兼任金控及旗下銀行或證券公司的獨董,是否也可不受3家限制,張秀蓮表示,要再確認。但如果兼任台新金與彰銀的獨董,是否視為同一家?張秀蓮說,不視為同一家。

另外,金管會也將請證期局與法律事務處研商,如採放寬這項限制,應採發布函令或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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