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兼任金控及其子公司独董 可视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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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应设立独立董事,及公开发行公司独董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独董不得超过3家。不过,金管会日前委员会决议同意采银行公会提议,即独董兼任金控公司及其100%持有的公开发行子公司的独董,兼任家数可视为同一家,不受3家限制。

金管会依证交法在今年3月28日分别订定“公开发行公司应设置独立董事适用范围”函令及“公开发行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规范金控公司及及子公司均应设立独董等规定。

银行公会日前提案建请金管会排除或放宽金控公司的子公司应设置独董规定。因此,金管会在委员会讨论这个案件。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表示,金管会没有同意银行公会建议金控旗下子公司不必设立独董,但同意独董兼任金控公司及其100%持有的公开发行子公司的独董,兼任家数可视为同一家,不受3家限制。

至于兼任金控及旗下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独董,是否也可不受3家限制,张秀莲表示,要再确认。但如果兼任台新金与彰银的独董,是否视为同一家?张秀莲说,不视为同一家。

另外,金管会也将请证期局与法律事务处研商,如采放宽这项限制,应采发布函令或修正“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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