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棄養老父母 罰款並公告姓名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2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明賢、范正祥/台北報導〕臺灣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除明訂地方政府得依職權主動提供老人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也強化對於老人的保護機制,甚至子女若將年老父母留置在老人安養機構棄之不理,更將面臨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姓名。

截至今年8月底,我國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達二百二十六萬餘人,占總人口約百分之九點九;另根據經建會九十三年推估民國一百一十五年,我國老年人口將占總人口百分之二十,顯示人口老化趨勢嚴重。因應相關需求,立院昨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

根據修正草案,地方政府對失能老人,即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應依老人與其家庭經濟狀況、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老人福利不再停留在中低收入戶保障;地方政府還應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修正草案並新增雇主對老人員工不得予以就業歧視,但內政部官員坦承,此條文未明訂罰則,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修正草案也增訂多項罰則,加重違法營業老人安養相關機構罰鍰。並明訂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者,如親生子女或看護者,若留置老人於安養等相關機構,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處理,可罰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

至於以何種方式公告姓名,內政部社會司長曾中明表示,此案若三讀通過正式實施,內政部屆時會再制定施行細則加以明訂。

修正草案也規定,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有生命健康等危難老人短期保護及安置;若警察、司法及執行老人福利業務相關人員發現上述情況,應主動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