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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不得列報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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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二日電)現代社會投資方法越來越多元,不過,台灣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若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所支付的保險費,不得列報保險費用。

財政部指出,根據目前法令,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也就是由營利事業負擔的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他們的家屬作為受益人,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列報保險費用。

不過,近年來因保險結合投資的商品相當受大眾青睞,不少營利事業詢問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且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他們的家屬為受益人,是否適用列報規定,財政部則表示,因投資型保單就現況而言,不是團體壽險,不能適用。

財政部說明,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函釋,金管會目前已核准的投資型保險商品,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兩類,皆為個人保險,還沒有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的案例,所以,投資型保單就現況來說,不是團體壽險,不能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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