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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當神偷 海報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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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逸民/南縣報導〕被人懷疑是賊的心裡肯定是百口莫辯,很不好受, 但如果是神的指控呢?

台南縣佳里鎮溪洲社區村民陳三皇,不滿被人懷疑偷走永興宮虎爺,昨天在社區四處張貼抗議海報。

溪洲里長陳邦雄說,社區內永興宮去年11月底,發現神明座下的虎爺竟然失蹤,社區眾人遂開始尋找,但遍尋不著。

擔任永興宮總幹事的陳進源表示,神尊不見了是「神明事」,遂在去年底某日,召來乩童在廟中起乩「問神明」,結果乩童起乩後,信徒扛起神轎就在社區繞行。

神轎突停在陳宅前

神轎隊伍一路迆邐,直到陳三皇的住宅前突然神奇地停下,因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正當眾人拿不定主意時,有信眾央請管區員警到場,研究是否要強行進入「查看」。員警要求必須有人為強行進入他人住宅行為負責,否則禁止進入,一夥人就打道回府。

屋主陳三皇從桃園返鄉後,聽聞大為光火,覺受侮辱,要求廟方請戲班子、連續演戲賠罪。

陳進源說,轎班內可沒有人指說陳行竊,也沒有人強闖住宅行為,但執事人員可以理解當事人心中情緒,他願意向他致意或送上紅綵。

陳三皇與廟方沒有達成和解共識,因此改向佳里鎮公所提出調解,但雙方仍談不攏,陳三皇憤而在社區內貼大字報洩憤,並強調將對到他家前指指點點者提出告訴。

台南地檢署一名檢察官指出,神轎恰好停在他人住宅門前,並無明確指定某某人為嫌犯, 應當不致有妨害他人名譽、或是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

神明事雖大 人間法要守

記者陳逸民/特稿

當神明事「卡到」人間法時,究竟是聽神指示?還是遵照法律?宗教信仰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之核心價值之一,而住宅安全也同為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項目之一,兩者並行不悖。

以本案為例,大廟的轎班、執事人員,奉神明起乩的旨意,在社區內繞行「找神像」,屬於宗教信仰自由的私人領域。而個人住宅不受打擾,拒絕無法律令狀的違法搜索行為,更是國家強力保護的客體。

重點在於,轎班人員僅心生「懷疑」,並無出口或出面指認某某人涉及竊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規定,自然不能令轎班人員負誣告他人犯罪的責任。

而轎班僅是抬著轎班繞行社區,並且在警察制止下,亦無做出任何「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刑法第306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住宅」(刑法第307條 )等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依據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不能據此認定轎班人員違法。

小檔案/掌財虎爺 多坐鎮神案下

虎爺多以「配祀」方式,坐鎮主殿神位下的小神龕中。許多老阿嬤多會請虎爺幫小娃兒收驚,民間農漁牧業者,也多膜拜虎爺,幫忙趕跑疫病,而商人信奉虎爺,更是盼能鴻圖大展。

相傳,虎爺是土地公坐騎,因生性威猛,經常出沒山林、危害人畜,民眾只得懇求土地公,幫忙收服老虎。

也有一說,指虎爺是保生大帝的部將。相傳有老虎精吃了一位婦人,咽喉卻被人骨卡住,只得化作人形求醫,請宋朝名醫吳真人醫治後痊癒,老虎感恩吳真人醫術,甘願擔當其坐駕,此即信奉保生大帝者熟稔的「醫虎咽喉」。 (記者陳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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