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寧:李元龍案件突顯中國體制致命弊端

曾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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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訊】一個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的處長、局長,或一個主管公、檢、法、司、勞的政法委書記,就可以決定一個中國人的命運。

一個二十出頭、剛走出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因為穿上了法官的制服,頭戴審判長的蓋帽,甚至就可以決定一個中國人的生死。

這是一幅多麼可怕的中國景象。

一個民族喪失了是非,整個社會盲目的跪倒在權力之下。上至國家主席、中共總書記,下至普通平民百姓,活著時專制的監獄豈能關不下他那一百多斤,死的時候權力又豈能讓人得享逝者的尊嚴。

這一切都是因為:

第一:權力代表了法律。

中國的法律只是統治者意志的反映,法律的誕生既沒有人民的授權,不是民意的表達,法律的解釋權更是官權的壟斷和官家的專利。

第二:法律只是半紙空文。

雖然不能否認中國在向法制社會緩慢邁進,但不爭的事實中國現在仍處於「人治大於法治」的時代。執政黨的政策和政府的文件高於法律,法律屈從於執政黨的政策和政府的文件之下,中國仍是一個靠執政黨的政策和政府的文件掌控、統治而不是靠法律治理的國家。

中國的法律又像一根橡皮筋,可長可短、能伸能縮,權力與法律服務於政權的同時,法律又是權力手中隨意的皮尺,權力則構成對法律嚴肅性、權威性最直接最大的威脅與挑戰。

第三:權力不受有效的監督與制約。

在一個封閉的社會裏,不受有效監督與制約的權力就是主宰。中國現行體制下,權力只對上級、對執政黨和政府的利益負責。執政黨和政府的利益高於國家的利益或被強制性的等同於國家利益。「黨」既是「國」,「國」就是「黨」。這種體制下,權力豈能接受來自民間、公眾、傳媒、輿論、團體或黨派的監督與制約?

第四:中國現行體制是吃財政、吃空財政的體制。

利益驅動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動力。權力面前無是非、只有強弱,法律面前無公義、只有政治利害或意識形態的需要。「職責所在」是 「本位利己」的同義語,「人民、國家的利益」是「個人、部門利益」的代名詞。「說你有罪你就有罪、無罪也有罪,說你無罪就無罪、有罪也無罪」。

中國的體制是權利、責任模糊,尤其責任缺乏明確界定與無法落實的體制。中國的體制是有利時人人爭先恐後,要承擔責任時個個急流勇退的體制。中國的體制是自覺維護與捍衛利益共同體的利益、體制本身是不會有錯誤也不允許承認其錯誤但到了最後關頭又必須有人出來成為體制弊端與錯誤的替罪羊和犧牲品的體制。這大概也正是「英雄」在中國為甚麼總以悲劇形式出現與結束的一個體制及文化的原因吧?

體制的弊端、力量是頑固、巨大的。變革的訴求、時間是脆弱、緊迫的。人性的懈怠、怯懦是先天但卻不是不能克服的。

中國的體制源於封建專制文化和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而封建專制文化和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又深深的浸潤了中國的現行體制。

法律是公眾意志的體現。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和象徵。法律的精神是一種神聖、高尚、甚至偉大的精神。法律是超越黨派並高居於任何意識形態之上的公眾意志和公共利益。法律豈能看政治的眼色行事並成為某種意識形態的幫兇與奴僕。

二十多年前,江青在接受特別法庭審判時說:「我是毛主席的一條狗」。今天的中國畢竟不是江青、毛澤東時代的中國。中國的法制進程不會因為某些人為因素的干擾、阻礙而止步不前吧!

李元龍先生秉持記者的良知,在網絡上說出了自己的真實想法,這完全是言論自由的範疇也是憲法保障公民的權利。

李元龍先生批評執政黨或質疑官方意識形態,言辭中雖有少許情緒宣洩,但這也和刑事犯罪完全是兩回事。中國的法制進程雖然緩慢,但步伐是否堅實?李元龍先生最後能否得到公正的處理將成為衡量中國社會法制進程真假快慢的重要指標。@

2006.3.3於貴陽(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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