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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ETC契約綁架消費者 籲交部重修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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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一日電)交通部和遠通電收公司正進行國道電子收費 ETC修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日前取得政府與遠通電收簽訂的 ETC契約,發現契約綁架消費者權益,籲交通重新修約。

消基會義務律師團檢視 ETC契約與相關附件後,發現關係消費者權益的契約條款,只見遠通電收公司和消費者所簽訂的「電子收費服務契約」而那是消費者申辦車上機(OBU)時,必須要簽訂的契約書。

消基會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契約書「隱身」於申辦書中的背面,以密密麻麻的字句,「綁架」了許多消費者的權益,包括欠費、自動補繳作業處理費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本契約涉訟時,是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當南部或東部、離島消費者和業者因爭議而必須訴訟時,標的金額若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必須遠到台北地方法院打官司,如此的約定也看出了財團的蠻橫與不公平。

消基會也指出,依據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的原則;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基會因此主張交通部或高速公路管理局應運用這次修約時,將這份顯失公平的契約書宣布無效,並重新訂定一份符合消費者保護原則的公平契約,才是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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