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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報稅時不需檢附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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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四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扣繳憑單規定,只需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或單據。全案交付立法院院會二讀前,可不經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重要條文包括增訂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分攤。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在告發與檢舉獎金部分,修正條文採分離課稅原則,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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