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慧劍法第一篇 連環三式(3)

第三式:龍劍蹈海----論新聞自由對事實的保障

李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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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訊】本劍式要旨在於劍若游龍,揮灑自如,四海宇內,六合八荒,無吾所不能涉足。如此,眼之所觀,耳之所聽,才能真實無妄,而心之所想也才是真正自由之思辯。因此,此劍式貴在自由二字。

正文:

多方確定原則是我們確認事實的最後依靠,因此,要還原事實,要識破謊言就必須維護多方體制。假如多方體制被破壞,成為名多方而實一方,那我們就只能聽到一種聲音了,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你的智商有多高,無論你的判斷力多麼健全,在只有一方供詞的情況下,請問:你憑甚麼判斷?憑感覺嗎?

多方原則就是指要確保信息來源的多渠道,這多渠道必須是獨立的多渠道。只有多渠道體系下,一種渠道的謊言才能被其它渠道揭穿。這就是現代地球文明體系中的新聞自由制度。

甚麼是新聞自由呢?所謂的新聞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這項人權就是為了保障人們獲取真實信息的權利,如何保證呢?

1。政府不能辦媒體。政府作為公權機構如果辦媒體,就有可能會利用媒體對公眾的判斷力造成干擾,有可能利用媒體誤導公眾,為自己的錯誤和失責找藉口。這樣不利於民眾對政府的監督,也影響了政府公權的公正性。

2。政府不能干涉媒體。政府與媒體之間不是上下級關係,也不是機構互相交織的關係。政府沒有權力去干涉一個媒體報導甚麼,怎麼報導,即使報導對自己不利,政府也沒有權力下令關閉媒體。政府與媒體是平行的兩個部門,各自按照各自的規律獨立運作,它們只是對憲法及相關的行業法律負責。

在這種體制下,政府有甚麼錯誤,只要被發現了,就會被媒體曝光。而媒體只需遵守法律及職業規範,如果有媒體製造假新聞,那麼只能使自己的商業利益受損,失去信譽,失去發行量。在新聞自由的制度下,全國有成千上萬家媒體,你一家的假新聞很容易被其它媒體的記者戳穿。

3。不以言論治罪。與新聞自由相伴隨的是言論自由,這也是一項基本人權。順便說說甚麼是基本人權,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沒有享有這些基本人權就不能稱其為人。言論自由不是指你想說甚麼就說甚麼的自由,而是指無論你說甚麼,都不能因為你說了這些話而治你的罪,即不以思想和言論治罪。如此,新聞報導才能毫無顧忌,只要是基於事實,想說甚麼就說甚麼,想怎麼批評就怎麼批評。獨特的批評評論往往是一個媒體獲得市場份額的主要技術手段,因此,獲得事實,挖掘更深的事實就成了各家媒體首要的工作。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合二為一才能保障我們獲取真實信息的權利不受侵。

反過來思考,假如沒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我們的生活會怎樣?

假如沒有這兩項基本人權,設想一下,就應該是這樣的情況:

1。權力私有制。政府不是公權的體現,而表現為私權,所以不願意受監督接受批評。

2。全國只有政府一家媒體。雖然商人可以辦媒體,但都得聽命於政府的安排,政府不僅有自己的媒體,而且控制全國所有的媒體。這樣只要政府一聲號令,全國媒體就會開足馬力拚命宣傳政府要它宣傳的,拚命壓制政府要它壓制的。甚麼樣的事實不可以報導,甚麼樣的消息可以報導,可以報導的該怎樣報導,以甚麼樣的角度報導,報導到甚麼程度,甚麼時候報導,甚麼時候收場等等,都是由政府來安排的,甚至政府可以把謊言當成事實讓全國的媒體幫著欺騙老百姓都是輕而易舉的事情。

3。打壓不同的聲音。凡是不聽政府話的媒體輕則責令整改,重則關閉,當事人輕則受處罰重則判刑。以此方式徹底消除多方的存在,以使民眾失去判斷是非的前提,從而不得不接受政府的宣傳與灌輸。

因此,第三式龍劍蹈海意思就是你的慧劍要像游龍一樣,縱橫四海,甚麼海內、海外,大陸、台灣,「蘇修」、「美帝」,凡是人寫的東西,凡是媒體報導的都應該拿來一看,通過多方對比,方能找到真的,識破假的。

另附一篇關於美國新聞制度的文章,摘自南方都市報。

林達:新聞制度約束了美國政府
2005-05-2210:59:41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海外觀潮之林達專欄

美國《新聞週刊》在「古蘭經」事件上報導失實。它的報導引起了伊斯蘭世界的全球抗議,因此引發的暴亂中,至少有15人喪生。

在評論這一事件的時候,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張志安博士發出感慨:美國主流媒體將面對「輿論監督的困惑」,認為「現在美國政府出於國家利益考慮正越來越頻繁地侵犯媒體的自由。」(見《東方早報》)這樣的說法,怕是在用中國概念理解美國現實,非常容易引起誤會。

首先是要從制度上去理解。在制度設置上,美國政府和美國的媒體,是兩股平行道上跑的車,他們之間沒有一個交點,更沒有上下級的關係。

美國政府行政分支是有一個聯邦通訊委員會,有一些管理條例。例如避免髒話、色情對觀眾的「突然襲擊」。如珍妮..傑克遜在電視實況轉播的演出中,突然「露點」,感到受了侵犯的觀眾可以投訴,聯邦通訊委員會有權對這樣的違規,判定罰款。

可是,美國政府行政分支沒有一個專門機構可以審批電視、報刊和雜誌的出版發行。唯一的例外是電台,電台需要向政府申請波段,以免各台在空中撞車。原因也是人人都可以弄套小設備就成立個電台,電台多如牛毛,空中擁擠不堪。政府的職能是劃分和分配波段,而不是審查電台的政治傾向。在美國的制度設置上,有一個「免預檢」的規定。就是美國政府無權在媒體報導發表之前,要求預先審查內容。僅有的例外是針對髒話侵犯的「五秒滯後」電台監聽,監聽人員只有五秒鐘,只有權利刪去一句髒話。

媒體幾乎天天在尖銳地批評政府行政分支,行政分支也就天然地會產生要「管一管」的衝動。這就是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作用,在制度上,杜絕了政府行政分支「管」的可能。在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兩次「政府行政分支告媒體」,都是涉及洩密事件。可是,在1931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尼爾對明尼蘇達一案的裁決中,已經對政府阻擋報紙發表某文章的權力,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條件:報紙文章的「洩密」必須到了就像公佈軍隊行動日期、人數和地點那樣的程度,政府才有「預禁」的合法理由。這就是所謂「尼爾標準」。

1971年,《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刊登由偷印美國國防部秘密文件者提供的大量有關越戰的秘密文件。由於沒有預檢制度,美國政府的行政分支,是在報紙刊出第一批文件之後,才和讀者一起看到的。由於秘密文件的量非常大,報紙必須連載,行政分支沒有一個機構可以管理和制止媒體的發表,只能以「避免洩密,損害國家利益」為理由,向法庭提出對報紙發出「禁止令」的要求。經過漫長的司法道路,最後,行政分支的要求通不過「尼爾標準」的檢驗,最高法院判定政府方敗訴。

1979年,《進步》雜誌刊登氫彈秘密,可以說是把美國能源部逼得無路可走,把雜誌告上法庭。也是以「避免洩密,損害國家利益」為理由,要求法庭的「禁止令」。最後,引發全國媒體的挑戰,紛紛試圖發表各種版本的「氫彈秘密」,使得能源部的訴訟失去實際意義,最後以撤案了之。

由於不能預先檢查、預先禁止,政府行政分支只能對媒體已經發表的內容,向獨立的司法提出起訴,要求司法懲罰。由於媒體的政治批評屬於美國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因此,政府很少動用起訴的手段。不僅怕引起民眾反感。更因為司法獨立,判定完全依據法律,行政分支勝訴的可能微乎其微。

所以,問題並不在於「現在美國政府出於國家利益」,是否正在「考慮」,要「越來越頻繁地侵犯媒體的自由」。因為政府的天然傾向就是要抑制媒體的,假如說政府有這個要管的「考慮」的話,從各屆政府成立的第一天開始,可能就開始「考慮」了。美國成立了兩百多年,始終沒有能夠做到干涉媒體的自由,不是它干涉媒體的「考慮」出現得太晚,而是美國的制度保障了新聞業,使得政府在兩百多年來和媒體共存的經驗中看到,它的干涉不可能成功。

這並不是說,美國新聞業就可以為所欲為。在一個寬鬆自由的環境中,依然存在激烈的同業競爭。從業人員必須向民眾證明,自己是中立、可靠、專業的媒體,而不是譁眾取寵、無中生有、在政治上有偏激傾向、缺乏職業道德。偶一失誤的媒體,都會在競爭中,給自己帶來聲譽的損失和讀者的流失。這才是今天的美國《新聞週刊》需要道歉的原因。也是在2004年美國大選期間,CBS主播丹.拉瑟在報導布什總統服兵役問題上失實,最後被迫離職的原因。

激烈的競爭,當然會引出媒體對轟動效應的追求,可是,總是有專業界限的。這次美國《新聞週刊》報導失實,引出的不會是美國媒體對白宮干涉、懲治的擔心,因為他們知道,白宮沒有這個權力。他們引出的應該是對職業道德、職業規範自律的教訓。

就像白宮發言人在公開場合,就這一事件中引出全球暴亂和15人的死亡,對媒體的提醒:要遵守你們的規範,不負責任的話、筆,「是會殺人的」。

(此附錄文章作者系旅美學者)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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