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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他墳造新墳 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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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在舊有公墓裡掘墳要特別注意!

1名43歲的何姓男子雇人在嘉義縣公墓為先母造墳時,挖除他人舊墳,以先母墳墓取代,並把他人骨灰另埋他地,遭人控告破壞墳墓,一審判決無罪,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查明犯行,改判何某6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何某於88年11月間委請1名劉姓男子(已判刑確定 )在嘉義縣民雄鄉第14公墓,為其先母營造墳墓。

何某與劉某到該公墓與地理師勘選墓地時,明知他們選定的墓地位置,已有他人多年的舊墳墓,劉某仍雇用不知情的工人整地,並把原埋葬在該地的劉家兩座舊有祖墳加以破壞、挖掘。

工人把劉家兩祖墳的墓碑及裝有骨灰的金斗甕挖起後,在附近另覓空地,營造兩座簡易小墳、重新埋葬,89年8月間,劉家後代前往查看、始知祖墳遭人破壞、易位的情事。

雖然何某向法官否認有破壞、挖除他人墳墓的犯意,辯稱整地造墓時,他沒到場,墓地是地理師挑的,他前往查看墓地時,沒看到該地有舊墳墓。一審判處何某無罪。

不過,高分院合議庭根據劉家人提出的相關事證,認定在此墓地外觀上可以看出確有兩座隆起的舊墳存在,且在劉某告知何某挖到他人墓碑與金斗甕時,何某授意在他處另闢小墳、重新埋葬,顯見何某有挖掘他人墳墓的不法犯意。

高分院合議庭據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刑法「發掘墳墓罪」的最輕本刑,判處何某6個月徒刑,該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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