薑福禎:封堵兩億手機 違憲不商量

——淺析與天下萬眾為敵的手機實名制

薑福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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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訊】對手機用戶實行實名制登記,最讓人擔心是用戶個人的資訊和隱私能否得到保護和尊重?其涉及到憲法所規定的通訊自由。
          
目前的中國憲法對言論自由和通訊自由的明文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把以上兩條列在一起不是為了混淆言論自由和通訊自由這兩種不同的自由,而是說明前者是後者的上位概念,前者是一種普遍權,是原則,也是公權,行使這種權利時有一定的相對性,後者是一種特殊權,純屬于私權,行使這種權利具有絕對性和私密性。可見正是基於這點,憲法第40條的規定才相當具體。顯而易見,言論自由的核心是保護異見,而通訊自由的核心是保護個人私密。

公民(不是嫌犯)一對一的手機短信屬於通訊自由,絕對私密無論如何不涉及國家權力可以干涉的範疇,無論內容如何都是一種私人自由,任何企圖窺視和干預這種自由的行為都是違憲和犯罪,這是毋容置疑的。至於其他種種藉口和言說純粹是無稽之談。舉例說明:有人通過手機短信販毒,販黃,販買人口,甚至合謀殺人,這和全體公民有什麼關係?這只和偵察機關相關,你販毒,有刑法;你誹謗,也有刑法;你受賄,有刑法;你枉法裁判也有刑法;這夠不夠,夠也罷,不夠也罷,哪怕無罪推定,除非偵察,誰也不能動(未成年除外)。憲法是神聖的,公民的絕對權是神聖中的神聖。試想,是否可以因為有法官枉法裁判就對每一個法官的通訊工具進行偷窺和監控?是否因為大海裏有有毒的魚,就可以不經過 公民的允許到公民廚房裏查看有沒有蜓巴魚(魨魚)?

想起北京大學張千帆教授的一段話:”一旦涉及到政府敏感問題就會涉及到執政黨的問題,最後就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了。憲法不能保障;新聞法、宗教自由法從理論上似乎更容易實施,但是在現實過程中實施也是很困難的。並且他們的障礙是共同的,實施憲法的障礙和實施新聞法的障礙是同樣的,換而言之,既然你不能夠實施憲法,我恐怕新聞法也得不到有效實施。”中國特色和中國問題的隱蔽性讓我們無法走出”党文化”的魔圈。

手機實名制,企圖把幾億人的絕對私秘權通過強制性法律規範公開暴露在經營者的每一台電腦上供”國家”封鎖”不良和有害資訊”,這等於把每一個持有者視為”嫌犯”或者說把治安警權泛化到企業,言路封堵、網路實名、扼殺異聲的系統工程,是員警國家”蓋世太保”式的特務政治、特務文化的一大景觀。美國等真正民主制度以一切侵害公民權利者為敵;南亞、拉美等一些國家不徹底的民主制度國家以非選民和非利益共同體為敵,專制國家則以一黨一己之私淩駕于憲政之上與每一個人為敵。對於這個問題的認識誤區,可以導致許多思想和行為的混亂。

有某位大牌專家寫文章為手機實名制辯解:”反對手機實名制者基本上出於兩類原因,一是經營原因,二是個人隱私原因。前者不值一駁,後者則有必要進行探討。不可否認,對手機用戶實行實名制登記,將給許多用戶造成一定程度的麻煩,而讓人最大的擔心則是,用戶個人的資訊和隱私能否得到保護和尊重?這是個重要的問題,甚至涉及到憲法所規定的通訊自由問題。在我看來,實名制本身並不構成對資訊自由和通訊自由的挑戰, 只要管理得當,沒有什麼大的問題。” 當然也有人寫文章說明弊端,但撒旦的鬼手不在乎摧毀一切”非我類”的言說,其使天下百姓資訊交流皆入我囊。

資訊產業部部長王旭東說,為整治手機犯罪及不良短信問題,2006年中國將在全國範圍內啟動手機實名制。與此同時我們知道,信產部正在起草《通信短資訊管理辦法》,將要求基礎運營商對用戶的有效身份進行登記,加強用戶的實名制管理。

目前上海率先實行了,儘管全面展開的結果可期,”公民”和”憲政”的諸多內容在不斷淪陷,本人雖筆力不逮,無奈無用之餘還是希望有人肯拿起筆來,全方位對一些混淆視聽的”御用”言說進行一翻清理,以正視聽。

2002年3月25日于昕園居

──轉自《人與人權》(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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