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祯:封堵两亿手机 违宪不商量

——浅析与天下万众为敌的手机实名制

姜福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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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讯】对手机用户实行实名制登记,最让人担心是用户个人的资讯和隐私能否得到保护和尊重?其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通讯自由。
          
目前的中国宪法对言论自由和通讯自由的明文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把以上两条列在一起不是为了混淆言论自由和通讯自由这两种不同的自由,而是说明前者是后者的上位概念,前者是一种普遍权,是原则,也是公权,行使这种权利时有一定的相对性,后者是一种特殊权,纯属于私权,行使这种权利具有绝对性和私密性。可见正是基于这点,宪法第40条的规定才相当具体。显而易见,言论自由的核心是保护异见,而通讯自由的核心是保护个人私密。

公民(不是嫌犯)一对一的手机短信属于通讯自由,绝对私密无论如何不涉及国家权力可以干涉的范畴,无论内容如何都是一种私人自由,任何企图窥视和干预这种自由的行为都是违宪和犯罪,这是毋容置疑的。至于其他种种借口和言说纯粹是无稽之谈。举例说明:有人通过手机短信贩毒,贩黄,贩买人口,甚至合谋杀人,这和全体公民有什么关系?这只和侦察机关相关,你贩毒,有刑法;你诽谤,也有刑法;你受贿,有刑法;你枉法裁判也有刑法;这够不够,够也罢,不够也罢,哪怕无罪推定,除非侦察,谁也不能动(未成年除外)。宪法是神圣的,公民的绝对权是神圣中的神圣。试想,是否可以因为有法官枉法裁判就对每一个法官的通讯工具进行偷窥和监控?是否因为大海里有有毒的鱼,就可以不经过 公民的允许到公民厨房里查看有没有蜓巴鱼(鲀鱼)?

想起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的一段话:”一旦涉及到政府敏感问题就会涉及到执政党的问题,最后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了。宪法不能保障;新闻法、宗教自由法从理论上似乎更容易实施,但是在现实过程中实施也是很困难的。并且他们的障碍是共同的,实施宪法的障碍和实施新闻法的障碍是同样的,换而言之,既然你不能够实施宪法,我恐怕新闻法也得不到有效实施。”中国特色和中国问题的隐蔽性让我们无法走出”党文化”的魔圈。

手机实名制,企图把几亿人的绝对私秘权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开暴露在经营者的每一台电脑上供”国家”封锁”不良和有害资讯”,这等于把每一个持有者视为”嫌犯”或者说把治安警权泛化到企业,言路封堵、网路实名、扼杀异声的系统工程,是员警国家”盖世太保”式的特务政治、特务文化的一大景观。美国等真正民主制度以一切侵害公民权利者为敌;南亚、拉美等一些国家不彻底的民主制度国家以非选民和非利益共同体为敌,专制国家则以一党一己之私凌驾于宪政之上与每一个人为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误区,可以导致许多思想和行为的混乱。

有某位大牌专家写文章为手机实名制辩解:”反对手机实名制者基本上出于两类原因,一是经营原因,二是个人隐私原因。前者不值一驳,后者则有必要进行探讨。不可否认,对手机用户实行实名制登记,将给许多用户造成一定程度的麻烦,而让人最大的担心则是,用户个人的资讯和隐私能否得到保护和尊重?这是个重要的问题,甚至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通讯自由问题。在我看来,实名制本身并不构成对资讯自由和通讯自由的挑战, 只要管理得当,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当然也有人写文章说明弊端,但撒旦的鬼手不在乎摧毁一切”非我类”的言说,其使天下百姓资讯交流皆入我囊。

资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说,为整治手机犯罪及不良短信问题,2006年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手机实名制。与此同时我们知道,信产部正在起草《通信短资讯管理办法》,将要求基础运营商对用户的有效身份进行登记,加强用户的实名制管理。

目前上海率先实行了,尽管全面展开的结果可期,”公民”和”宪政”的诸多内容在不断沦陷,本人虽笔力不逮,无奈无用之余还是希望有人肯拿起笔来,全方位对一些混淆视听的”御用”言说进行一翻清理,以正视听。

2002年3月25日于昕园居

──转自《人与人权》(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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