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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王玉雲傷害經濟至深且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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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孫友廉/台北報導〕民國八十年間,南霸天王玉雲一手創立中興銀行,兒子王志雄則任副董事長,但父子兩人遭起訴控告掏空中興銀逾兩百億元,王玉雲已於九十三年間遭台北地院重判七年四個月,目前上訴二審,王志雄部分則由台北地院審理中,另王玉雲還涉及對尖美等集團超貸,正由檢方偵辦中。

王玉雲遭判七年四個月,是因他被控違法放貸給台鳳集團八十億餘,檢方指出,王玉雲還曾在銀行下班後,開放銀行金庫,直接讓台鳳人員入內搬現金,依法,背信罪最重可判五年,但一審法官認王玉雲惡性重大且為連續犯,故加重其刑。

八十七年間,台鳳公司股價大跌,從每股兩百五十七元下挫至五十餘元,台鳳面臨融資追繳,黃宗宏遂以人頭戶向中興銀貸款,中興銀卻違反「對同一關係人」放貸不可過度集中等規定,核貸五十四億餘元,但這仍不足以補足其資金缺口,王玉雲等人遂再指示所屬對台鳳集團違法放貸,涉及背信罪。

本案一審宣判時,承審審判長宋松璟指出,中興銀行損失得由國家編列預算來挹注,花的全是納稅人的錢,等於是要全民來負擔王玉雲等被告的犯罪結果,且王玉雲與黃宗宏最後幾乎將台鳳掏空,對台灣的經濟及金融傷害至深且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安定。

王玉雲在一審遭判處徒刑七年四個月,中興銀總經理王宣仁徒刑七年,而台鳳集團負責人黃宗宏徒刑九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億元。目前上訴二審中,承審法官表示,由於被告律師有意調閱當時銀行相關資料,又中興銀行已概括讓與別家銀行,正函調該資料,一旦收到就可密集審理,宣判此案。

至於王志雄另案部分,檢方認為,王家為鞏固經營權及提供資金供台鳳等公司護盤,違法超貸亞世、榮周、台鳳、漢陽、禾豐及台融等集團百餘億,嚴重影響金融秩序,九十四年9月15日將王志雄等人起訴,王志雄並遭求刑四年半,正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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