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良臣:《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引起爭議

(大陸)閔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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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8日訊】也就是六月下旬,已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怎麼也沒想到,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教授、學者和一些媒體的爭議。也正是針對大家對這一條款所持有的爭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在七月三日站出來表示,說《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有關對媒體的處罰規定只有在違反規定擅自發佈不實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適用,這不會影響新聞媒體正常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汪永清並解釋說,之所以有這樣一條規定,是因為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危害大、影響面廣,如果傳遞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者發佈虛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會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新聞參見七月三日新華網)

當我們知道了一些媒體,尤其是一些教授、學者對第五十七條規定所爭議的實質性就會明白,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這位汪副主任並沒有解釋到「點子」上。

那麼,我們來看看專家、學者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所引起「爭議」的內容到底是些啥:

——清華大學教授于安,是《突發事件應對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他對「草案」中出現像第五十七條這樣的條款表示吃驚:「我不知道怎麼加進這一條的。專家討論的時候是沒有這一條的。」此外,于安教授還指出,新聞權屬於人們的言論自由,這是憲法權利。這個權利在什麼樣情況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對待。「草案」中提到「違反規定」要受到處罰,但這個「規定」由誰來作出?「規定」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含混不清,就會給限制言論自由者提供機會,最終受損的還是老百姓的知情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認為,「草案」中這些規定確實已經涉及憲法問題。可由於目前關於新聞報道並沒有立法,條文中稱「新聞媒體違反規定」在實際中就會淪為地方政府說了算,或者即便有一些規定,規定本身的合憲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新聞媒體的報道其實是憲法言論自由權利的一種延伸,對這種權利的限制需要符合憲法。張千帆教授還表示,事實上,在一個開放社會中,通過媒體的公開報道及時有效披露信息,帶來的效益遠遠超過政府封閉信息、秘密處置,這才是最節約成本的。

——而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憲法學者更指出,「草案」規定新聞媒體不得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這是建立在地方政府不能隱瞞實情的基礎上,「但如果發生了政府隱瞞的情況,媒體難道也不能披露嗎?」(以上均引自六月二十八日《財經》雜誌網絡版)

只要看了以上教授、學者們所「爭議」的內容,就會覺得那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出來的一番解釋,雖然不敢說是「等於沒說」,也實在是沒有撓到這些有「爭議」者的「癢處」。

轉自《動向》2006年7月號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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