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良臣:《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引起争议

(大陆)闵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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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8日讯】也就是六月下旬,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怎么也没想到,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教授、学者和一些媒体的争议。也正是针对大家对这一条款所持有的争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在七月三日站出来表示,说《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汪永清并解释说,之所以有这样一条规定,是因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传递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新闻参见七月三日新华网)

当我们知道了一些媒体,尤其是一些教授、学者对第五十七条规定所争议的实质性就会明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这位汪副主任并没有解释到“点子”上。

那么,我们来看看专家、学者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所引起“争议”的内容到底是些啥: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他对“草案”中出现像第五十七条这样的条款表示吃惊:“我不知道怎么加进这一条的。专家讨论的时候是没有这一条的。”此外,于安教授还指出,新闻权属于人们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在什么样情况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对待。“草案”中提到“违反规定”要受到处罚,但这个“规定”由谁来作出?“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含混不清,就会给限制言论自由者提供机会,最终受损的还是老百姓的知情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认为,“草案”中这些规定确实已经涉及宪法问题。可由于目前关于新闻报道并没有立法,条文中称“新闻媒体违反规定”在实际中就会沦为地方政府说了算,或者即便有一些规定,规定本身的合宪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其实是宪法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对这种权利的限制需要符合宪法。张千帆教授还表示,事实上,在一个开放社会中,通过媒体的公开报道及时有效披露信息,带来的效益远远超过政府封闭信息、秘密处置,这才是最节约成本的。

——而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宪法学者更指出,“草案”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这是建立在地方政府不能隐瞒实情的基础上,“但如果发生了政府隐瞒的情况,媒体难道也不能披露吗?”(以上均引自六月二十八日《财经》杂志网络版)

只要看了以上教授、学者们所“争议”的内容,就会觉得那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出来的一番解释,虽然不敢说是“等于没说”,也实在是没有挠到这些有“争议”者的“痒处”。

转自《动向》2006年7月号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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