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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警政署:準直轄市無發布警察人事權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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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二十一日電)有關中、高階警官的人事任用權,台北縣長周錫瑋槓上警政署,雙方愈演愈烈。縣府除了已經發佈兩線二星警官晉升為兩線三星,還將針對分局長等高階警官人事發布第二波派令。警政署今天強調,準直轄市不等於直轄市,因為法律地位不同,台北縣府不能依此,準用直轄市人事權。

警政署下午再度發佈新聞強調,台北縣為準直轄市,無法律依據可以比照台北市、高雄市發布警察人事命令。目前是以縣的地位或名義,享直轄市的人事組織及財政規模。

對於台北縣政府發布升格為準直轄市後,首波中階警官晉升派令,警政署反對,並認定無效。周錫瑋認為,北縣依據地方制度法升格準直轄市後,就擁有警察人事權,北縣是依法行使職權,警政署不要濫權及擴權。

但警政署表示,準直轄市既然是升格直轄市前的「過渡時期」法律地位,當然不是直轄市,也不等於直轄市,應等台北縣正式升格為直轄市後,才有法律依據去「要求比照」直轄市擁有警察人事權。

由於警政署與台北縣政府的嚴重歧見,造成台北縣基層員警頗多爭議,北縣警局一百四十位中階警官雖被晉升,卻沒有喜形於色,夾在掌管預算的縣府與值勤命命的警政署之間,對派令是否生效,多數警官仍存觀望。

由於周錫瑋不顧警政署反對,下周自新加坡訪問回國後,還將發布第二波警官派令,為免夜長夢多,警政署今天再度重申,台北縣發佈的人事命令「無效」,也自始不生效力。警政署強調的「自始不生效力」也有為這次的人事風波解套的意味,並且重申「就地直升」破壞人事制度。「依法論法」準直轄市不同於直轄市,人事權不在準用範圍。

警政署說,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準直轄市僅準用地制法有關直轄市四十四條條文中的六條,其他三十八條條文並未準用。也就是準用內容,限定在準用直轄市之人事組織規模及財政規模,包括人事權等其他權限,不在準用範圍。因此,準直轄市是升格直轄市有實質困難的「過渡時期」法律地位。

警政署還強調,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規定法律授權「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內政部可依比例原則委辦直轄市管理,此稱「委辦事項」,是屬內政部之行政裁量。也就是說,即使台北縣正式升格為直轄市後,要擁有警察人事權,也是要看內政部的臉色,並不絕對一定比照北、高兩市擁有警察人事權。

警政署說,在經過內政部的正式授權程序以前,台北縣政府當然沒有警察人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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