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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核定前 可變更標準為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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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七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時,減除一般扣除額,可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經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其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前,可變更為列舉扣除;核定後,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

國稅局說明,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補徵作業時,接獲納稅義務人主張,採標準扣除額是因申報當時不需繳納稅額,但因短、漏報所得需補繳稅款,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以及申報時使用簡式申報書,在核定後主張是「誤用」,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額等,均與規定有違,而未准變更。

國稅局呼籲,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者,可在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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