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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私校收費用途與數額應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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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五日電)台灣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私立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的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招生簡章載明,讓相關資訊更公開透明。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私立學校收入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支出的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於累積盈餘的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的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設立的其他學校,但若投資違反規定導致學校法人虧損,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虧損額度負連帶責任補足。

董事會組成與任期部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到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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