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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聽書 今起改由法官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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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十一日電)以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檢察官有核發通訊監察書權力。但司法院認為,這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為了讓人民享有秘密通訊自由,並兼顧辦案的合法需求,今天起通訊監察書將不再由檢察官核發,改由法官核發。

大法官會議今年七月間作出釋字六三一號認為,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而非由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這樣並非合理、正當的程序規範,也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不符。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於今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並從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往後通訊監聽書的核發將改由法官負責,綜理國家情報機關首長的核發通訊監察書則由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審查。司法院表示,為因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正,除了與行政院會商施行細則外,並發布「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示各法院須嚴格執行保密措施,並在監察目的必要限度內,本於侵害最小的原則妥速辦理各類通訊監察案件。

另外,各法院須派員監督通訊監察中案件的執行情形,並列管所有通訊監察案件。為了因應線上監督需要,建置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供監督管理全部通訊監察案件用。

司法院指出,高等法院將會由刑事庭庭長組成協助小組,於修正法自十二月十一日施行起兩周內,機動協助各法院所面臨的法律問題,而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專案小組則會隨時處理監督管理系統的操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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