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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直系親屬遭虐待可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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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本僅規範夫妻的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尊親屬,他方可訴請離婚的規定,去除「尊親屬」的「尊」字。未來不論直系尊、卑親屬,只要夫妻的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親屬,他方均可訴請離婚。

民進黨團提案主張,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僅規範夫妻的一方對於他方的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時,他方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至於夫妻的一方對於他方的直系卑親屬為虐待時,他方並未能依本款請求離婚,有失公允。考量目前虐童案件頻傳,為兼顧其他家族成員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提出修正草案。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十二月十三日初審時,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張清雲舉例指出,依現行條文規定,媳婦虐待公婆或女婿虐待岳父母,直系尊親屬遭虐待的一方可訴請離婚,經修正後,對象不限於直系尊親屬,即不分長輩與後輩,只要是直系親屬,包括血親、姻親,若有虐待的行為,直系親屬遭虐待的一方都可訴請離婚。

全案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照案通過,立法院上午院會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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