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評審冤案、完善法治、保障人權

講真相、講正義、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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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訊】[馮正虎按]2007年3月5日,馮正虎啟動了「評審冤案、建立法治、保障人權」的活動,並向北京開會的百名全國人大代表郵寄出邀請函。今後,馮正虎還將邀請知名律師、法學教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者作家、大學師生、人權活動家、海外著名華人等各界精英數百人參加評審,大家都來行使一下人民陪審員的權力。通過評審冤假錯案,講真相、講正義、講法律,樹立法治精神,完善法治社會,制約當政者非法侵權與司法不公正的行為,落實中國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實現國家保障人權的憲法承諾。

馮正虎相識的人僅是數百人,收到馮正虎書面或E-mail邀請函的知名人士一定為數不多。所以,網上公開的邀請函對所有自願參加評審冤案活動的人士都有效,歡迎大家參與,下載併發回評審意見表。您的參與不僅對馮正虎、對您自己、對所有的中國人都是一個貢獻,我們正在通過個案的評審與糾錯,完善中國法治社會、維護每一個中國人的公民權利。

2007年3月5日上海

歡迎參與「評審冤案、完善法治、保障人權」活動的邀請函

敬啟者

您好。

我是一個中國公民。如果我沒有親身經歷這一場冤獄,或許我也會被上海的經濟繁榮所迷惑,看不到霓虹燈下的罪惡與落後,也無法接受一個最荒唐、最恥辱的事實:出版一本書要坐三年牢的冤案居然發生在上海。

對於個人來說,這個冤案已成為歷史,我已承受了司法不公正的惡果,即使平反,也無法彌補三年冤獄所造出的傷害。但是,對於社會來說,每一個冤假錯案的存在都是對法律的褻瀆。當政者今天仍在堅持昨天的錯誤,這就意味著社會沒有進步,昨天的冤獄明天還會發生。沒有司法公正,其他人遲早也會遭受我的厄運,創業積累的資產一瞬間就會被剝奪,連人身自由都難保,即使今天還在權力、財富、學識的高位上張揚的社會名流,明天也不能自保,也有可能淪為階下囚。

2007年1月28日,上海電視台新聞綜合頻道《七分之一》節目報導一個令人感動的故事,盲人施奇強先生將自己的眼角膜捐給一位年僅兩歲的義烏小女孩苗苗,使在左眼角膜和結膜患有「皮樣瘤」的小女孩切除瘤後,可以補上眼角膜,保住明亮的眼睛。兩台手術成功結束後,這位全國首例盲人角膜捐獻者感歎地說,「我要感謝苗苗,能將我的光明延續」,「我是一個盲人,我能捐獻出眼角膜」。

對於一個盲人,眼角膜對他自己來說已經沒有用處了,但是捐獻出,卻可以將光明延續。同樣,對於一個司法不公正的受害者,個案的教訓對他自己來說已經沒有用處了,僅是一段痛苦的往事,一個無法癒合的傷疤,但是把個案的真相奉獻給社會,通過公眾的評審,使更多的人吸取教訓與經驗、採取預防措施、督促司法公正、建立保障人權的機制、避免冤案的再次發生,可以將平安延續。

因此,我啟動一場「評審冤案、完善法治、保障人權」的活動,邀請知名律師、法學教授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者作家、大學師生、人權活動家、海外著名華人等等各界精英數百人參加評審,大家都來行使一下人民陪審員的權力。通過評審冤假錯案,講真相、講正義、講法律,樹立法治精神,完善法治社會,制約當政者非法侵權與司法不公正的行為,落實中國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實現國家保障人權的憲法承諾。

我列舉馮正虎的三個典型案例,請公眾評審。一個是刑事申訴案,關係到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另二個是行政申訴案,關係到中國公民的司法救濟權利。我有了這些權利,您也會有,我沒有了,您將來也會沒有。

邀請您作為評審人,與其他接受邀請的社會各界精英人士共同評審冤案。這場評審活動的進程及評審意見都在網上公開,評審活動結束後,將所有評審人的評審意見及評審結論彙編成書,供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及其他公民參考。

我相信,您作為一個知名人士,不會缺乏社會正義感與責任感、理應懂得法律,完全具備評審三個簡單案例的能力與資格。感謝您花費幾小時審閱三個案例,並花費幾角錢郵資將評審意見表寄回給我。您的參與不僅對我、對您自己、對所有的中國人都是一個貢獻,我們正在通過個案的評審與糾錯,完善中國法治社會、維護每一個中國人的公民權利。

如果您推薦其他願意參加評審活動的人士,我表示由衷地感謝!

此致
敬意

馮正虎

2007年 3 月5日上海

馮正虎的簡歷

馮正虎(FENG ZHENGHU) 男,漢族,1954年7月1日出生。1986年畢業於復旦大學管理系(現管理學院),榮獲三好學生獎章,並獲得企業管理專業的經濟學碩士學位。畢業後,在上海財經大學任教。

八十年代活躍於中國的學術界、企業界,在國內陸續發表學術論文及專著,又是知名的社會活動家。公開出版的著作有:《企業戰略》、《中國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推銷藝術》、《中國企業發展年鑑(1988年)》、《中國企業管理現代化研究》等。1983年~1990年期間兼任復旦大學研究生會常務副主席、上海市研究生科技與經濟中心理事長、上海市學生聯合會研究生委員會主任、中國企業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企業發展研究會會長、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所長。1986年、1987年、1988年、1989年連續主持每年一次的全國性大型研討會「中國企業發展研討會」,對中國的經濟改革做出了較大的影響與貢獻。1989年5月下旬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公開發表同情學生運動的聲明,馮正虎就此事承擔全部責任,並接受辭去領導職務、中共黨員預備期不得轉正、行政記大過的處分。

九十年代初留居日本,在日本最著名的一橋大學研修經濟政策,並兼任(日本社團法人)中國研究所客座研究員、(北京)中國企業經營諮詢公司高級顧問,又就職於(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這一期間,馮正虎的論文榮獲1997世界管理大會赤羽學術獎,主編了中國第一本最新最全介紹日本經貿與企業現狀的大型工具書《日本經貿要覽》中文版(企業管理出版社出版),參與編寫中國教育部面向21世紀課程的研究生教材《產業經濟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並翻譯了由日本政界要人小澤一郎撰寫的《日本改造計劃》(上海遠東出版社出版)。而且,在信息技術領域上也有創建,發明研製了《中日Windows9X多系統引導Ver 2.0》軟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專利局的專利證書。 1998年回國投資創辦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主編了《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

2000年11月13日因《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出版之事被刑事拘留,嗣後被上海市法院錯判為犯非法經營罪,羈押於上海市提籃橋監獄。2003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後,繼續依法申訴,為爭取司法公正與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而努力。並且,編輯出版了最新版本《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5年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6-2007年版)》。

新聞報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中國檢察日報主辦的《方圓法治》雜誌2004年第12期發表本刊記者楊建民的專欄文章《以憲法權利的名義出招—-上海馮正虎非法經營案透視》。本文發表後在國內外引起很大反響,國內官方網站中國網、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網站、東方法眼、中國憲政等國內網站相繼轉載、海外的報刊及網站也作了報導與轉載。本案已成為判斷上海是否有社會正義、司法公正的標誌,也是上海法院違憲違法的典型案例。相繼報導及文章在網上通過google、yahoo等搜索網站都可以查閱。

這篇文章的結尾是意味深長的,「馮正虎還要在他的道路上抗爭下去,記者卻依稀看到了結局,改革開放以來出國留學的70萬學子中僅有17萬人回國效力,馮正虎也是其中的一個,然而72萬元的學費加三年的鐵窗也許會給他、給另外的一些人一個不小的教訓。而人們需要思考的是:此案應該不應該發生?它是否是能夠避免的?是不存在讓這一電子光盤能夠合法出版的第二條途徑,還是人們沒有去認真尋找它?楊紹剛律師說得好,那些掌握著國家公權的人們,當他們適用公權來制約私權的時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其中稍有一點點的偏差,都會對個人造成巨大的,無可挽回的災難。馮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許會作為一個時代的印記而進入歷史,在中國社會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爭取出版自由的進程中留下一個記錄。而那些促成了這一事件的人們,可能會因為每天處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卻,有朝一日當他們從位高權重的位置上退下來坐在安樂椅上回憶往事的時候,或者是偶然在一個故紙堆裡發現了這本《方圓》雜誌並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他也許會感到驚奇:「哦,有過這樣的事嗎?」

馮正虎的個人網站: http://fzh999.org http://fzh999.com http://www.TLChina.com/fzh/
馮正虎的聯繫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 郵編:200433
電話:021-55225958 傳真:021-51062588 手機:13524687100
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fzh2005@hotmail.co.jp

三個典型案例的概要

1、馮正虎狀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訴案

馮正虎主編的《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 同濟大學出版社)、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 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是一本利用最新技術製作成的電子出版物,凝結了30名留日學者、專家及復旦大學師生近7個月的心血,收錄了一萬二千多家中國日資企業、四千多家對華投資貿易的日本企業,還有一些上海日資企業的成功案例。本書在中日兩國的同類資料書籍中堪稱第一,完整地反映日本對華投資貿易的現狀。

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委託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並於2000年3月 22日簽訂(2002)同版電字第002號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由同濟大學出版社在國內出版發行,天倫公司享有部份銷售權。 2000年4月中旬,馮正虎按合同規定向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交了該電子書的樣盤。經同濟大學出版社審校同意出版後,2000年4月30日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將書號(ISBN 7-900609-33-4)與親筆寫的電子光盤複製要求的書面指示送至天倫公司,由天倫公司代理委託其它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加工。而且,同濟大學出版社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備案規定,於2000年4月28日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遞交了出版備案申請。根據國家規定,出版行政部門超過30日未予答覆或者提出意見的,備案即自動生效。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是在2000年6月14日突然下達批復給同濟大學出版社,認為其所報材料不符合國家出版名錄的有關規定,請撤選。但是,天倫公司於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濟大學出版社轉發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請撤選」批復之時,該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已成為事實。

上述電子出版物是出版社的公開出版物,也是天倫公司自己開發的軟件產品、經濟信息諮詢的產品。按天倫公司的法定經營範圍是可以向客戶提供自己開發的信息產品。天倫公司根據《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有部份銷售權,在同濟大學出版社同意出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之後,以每盒人民幣192元至298元的價格向天倫公司的業務關係範圍的日資企業及其它客戶出售160盒。由於國內個別客戶需要天倫公司提供日本語的日資企業信息服務,天倫公司也以每盒人民幣350元至580元的價格出售《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01年版)》日文版66盒。天倫公司銷售上述電子出版物共計226盒,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7.8萬餘元,已繳納營業稅。

上述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受到中日兩國有關機構領導人、企業、新聞媒體及讀者的一致好評,也受到當時上海市市長徐匡迪、副市長周禹鵬的稱讚。2000年10月24日~28日,於 「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上,天倫公司作為留學歸國人員企業代表被邀請免費參展,並展示上述電子出版物及本公司開發的其他軟件產品。馮正虎作為留學歸國人員代表應邀參加本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2000年10月17日的新聞發佈會,介紹回國創業的事跡及最新開發的軟件產品,當日、次日上海的所有電視台都在新聞欄目上傳播。

但是,同一本電子出版物,僅相隔15天就使作者經歷兩種截然不同的命運。2000年11月13日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查禁支隊拘留,嗣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2001)滬檢二分訴字第38號],一審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馮正虎三年有期徒刑[(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二審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從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對當事人關閉司法救濟的大門,二次拒絕當事人的申請再審請求[(2002)滬高刑監字第42號、(2005)滬高刑監字第19號]。

本案的錯判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出版自由)、《中華人民共和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依法自主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

2. 馮正虎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行政申訴案

上海市新聞出版局2000年6月14日的批復侵犯了馮正虎、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版權益,是導致馮正虎冤案的起因。馮正虎於2004年10月20日起訴上海市新聞出版的批覆沒有法律依據,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受理本案,但作出了一審的錯判,居然以紅頭文件來取代法律[(2004)盧行初字第31號]。然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審時迴避上訴人馮正虎訴狀提出的原審法院(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審判不公正的實體問題,被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也沒有在法律規定時限裡對上訴人馮正虎的訴狀作出辯駁,道理輸了就索性剝奪上訴人馮正虎的訴權,連做做樣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雖然撤銷一審判決,但同時作出更加荒唐的判決,不顧當事人坐牢三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以當事人超過訴訟期限的理由剝奪當事人的訴權[(2005)滬一中行終字第20號]。

本案一審是實體不公正,二審是程序不公正。馮正虎2005年3月17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拖至2005年7月5日才正式立案複查馮正虎的行政申訴案[(2005)滬高行監字第113號]。2005年11月1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簽發了駁回再審申請通知通知書,確認了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錯判,其實也就維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部門利益,因為這個行政審判的錯案是奠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審判冤案的基石。

坐牢服刑的人是受到人身自由罰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判斷是公認的。一個牢籠中的囚徒連生命受到威脅時都無法自助,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樣完整地去行使訴權,因此為了保障犯人的申訴權利,國家法律及其司法解釋作了特別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這個司法解釋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為了上海市行政部門及法院的部門利益與權威可以公然違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歪曲事實,損害法律的權威。

3. 馮正虎狀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的行政申訴案

馮正虎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服刑期間因不服判決、依法申訴受到了歧視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更為嚴重的是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第六監區的嚴管室裡遭受56天體罰虐待的處罰,侵犯馮正虎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等其它人身權。而且,上海市提籃橋監獄至今仍扣留馮正虎的日記本等私人物品。馮正虎於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正式道歉,並賠償56元人民幣,退還馮正虎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但是,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受理本案的錯誤裁定[(2005)虹受初字第36號行政裁定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維持錯判的終審裁定[(2005)滬二中受終初字第151號行政裁定書]。2006年6月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簽發了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本案的事實已表明,監獄警察在執行公務時間所行使的處罰行為已經侵犯原告馮正虎的其他人身權與私人財產。或許,法官根本就分不清楚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制約,但是監獄是執法機關,隸屬於司法部、司法局,這個「司法」不是法院那個「司法」,這些法官應當補學一下行政學的基本常識。

本案的審理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的行政訴訟權)、第十一條(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受案範圍)第二項(對財產扣留等強制行政措施不服)、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公民的行政賠償權)。

評審意見表

評審人簡歷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所在地區
職稱(學歷或學位) 專業
聯繫單位 職務
聯繫地址 郵編
聯繫電話 傳真 手機
E-mail 網址
主要作品或社會貢獻(包括社會團體的職務):

為了便於聯繫,姓名、聯繫地址、郵編、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為必須填寫的項目,其他項目均可以自由選擇填寫。

1、評審馮正虎狀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訴案
評審意見:

評審結論:(請選擇您同意的評審結論,並在□上記入√。)
1、糾正錯判,予以平反。□ 2、贊成原判,不予糾正。□

2、評審馮正虎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行政申訴案
評審意見:

評審結論:(請選擇您同意的評審結論,並在□上記入√。)
1、糾正錯判,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2、贊成原判,不予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

3、評審馮正虎狀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的行政申訴案
評審意見:

評審結論:(請選擇您同意的評審結論,並在□上記入√。)
1、糾正錯判,受理本案。□ 2、贊成原判,不予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

評審人簽名:

2007年 月 日

評審事項:
1、 請求評審的三個案例另紙附上,也可以瀏覽馮正虎的個人網站(護憲維權網)。
2、 評審活動的全過程及評審意見及其結論均在網上公開。
3、 評審意見的字數不限,可以寫在自備的報告紙上。也可以不寫評審意見,直接作出評審結論。
4、 被邀請的評審人在30日之內(邀請信寄發日起)不寄回本評審意見表,作為棄權處理。
5、 評審人填畢《評審意見表》寄至馮正虎(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政:200433)
或傳真至021-51062588 0081-47-379-7038(日本)
或發至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fzh2005@hotmail.co.jp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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