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告主控官:否認屠殺就是犯罪

——新加坡「7.12中使館誣告案」辨方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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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訊】(大紀元記者如疆新加坡報導)新加坡政府誣告法輪功學員的 「7.12中使館誣告案」,在經過四天的法庭辯論後,審訊於4月5日結束。不過法官沒有像前幾次一樣立即宣佈判決,而是決定將判決推遲至兩週後的4月19日。這次來的是一位印度籍的女法官,但主控官還是夏宏俊。辨方沒有代表律師,當事人黃才華須自我辯護。

2006年7月12日,中共「610辦公室」頭目李嵐清應李光耀邀請在新加坡國立大學接受榮譽博士學位期間,黃才華像往常一樣在新加坡中國大使館前靜坐抗議,她那天打出的橫幅是「李嵐清迫害法輪功天理不容」,英文內容是「Bring Li Lanqing to Justice」。好幾個警察很快來到現場,將她帶上警車,帶到警署。黃才華之後被控「以污辱性文字騷擾」罪。

主控官夏宏俊自2004年開始被新加坡政府委任為誣告法輪功案件的首席檢察官,至今經他起訴的案件多達五起,其中四起已結束審訊。幾年來法輪功學員在庭上庭外無數次的向他講真象,但他至今仍堅持否認法輪功被中共迫害的事實, 在庭上常以不文明的肢體語言和污辱性的言辭對待法輪功遭受迫害這個嚴肅的課題。

結案陳詞階段,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後,辯方證人黃才華對夏宏俊的陳詞逐條做出反駁,但夏宏俊像以往一樣對辯方陳詞保持沉默。由於這次的辨方結案陳詞是特別寫給主控官的,黃才華特別提醒他要看要表態,但他仍然拒絕回應。黃才華最後表示:「你對我的陳詞保持沉默就是對我最有力的肯定」。

以下是黃才華結案陳詞的全文,題目是「正告主控官:否認屠殺就是犯罪」:

主控官在他的結案陳詞中說「侮辱」 和「騷擾」在新加坡法律下沒有確切的定義,是否構成「侮辱」和「騷擾」是根據「常識(Common Sense)」來判斷的;主控官又說,將「李嵐清繩之以法」在「常識」上構成「侮辱」。

指著一堆狗屎說「狗屎」是對事實最確切的描述,並不是侮辱。

中共對法輪功殘酷迫害近八年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也就是說是主控官所說的「常識」。指李嵐清是迫害元兇是最恰當的,將迫害元兇繩之以法也是正當的。那麼依據主控官所引用的法律、案例法、以及他對「常識(Common Sense)」的解釋,我橫幅上的字眼既然反映的是大家普遍認可的「常識」,那就不是侮辱,所以我是無罪的。

中共迫害法輪功是鐵證如山的事實。這方面有大量的媒體報導、聯合國報告、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報告。我接觸過很多新加坡民眾,也接觸過國外的民眾,我去過聯合國,到過美國國會,所有的人都知道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事實,包括身在國外的李光耀。只有你們這些拿著新加坡納稅人高薪,一味追隨李光耀的官員才昧著良心否認這個事實。

我昨天在反駁主控官的陳詞時,曾告訴他否認法輪功被迫害的事實,是對全世界幾千萬法輪功修煉者的侮辱(Insulting),可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這話絕非虛言,已有例在先。

一位叫大衛。愛威(David Irving)的英國作家,由於將二戰時納粹屠殺猶太人的嚴重性和殘酷性輕描淡寫,在英國法庭被控誹謗, 更在奧地利被國家檢查機關以刑事罪起訴。儘管起訴是針對大衛。愛威在1989年所作出的言論,而且他已對此做出道歉甚至認罪,他最終還是在 「淡化大屠殺言論罪」的罪名下被維也納法庭定罪,2006年2月他被判坐牢3年(http://news.bbc.co.uk/go/pr/fr/- /2/hi/europe/4733820.stm)。

由這個案例我們看到:

1、在很多國家,否認大屠殺的事實本身就構成對受害人的刑事犯罪,這也解釋了為甚麼李光耀一出國門就趕緊承認中共迫害法輪功這個事實。做為法律專業人士,他知道否認大屠殺不是兒戲;

2、大衛。愛威在奧地利作出污辱性言論之後近20年,重返奧地利時接到刑事起訴,說明人的一舉一動都被記錄在案,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3、2004年以來,我們在法庭上無數次地向主控官、法官、警察等講真相,你們早已清楚知道中共迫害法輪功鐵證如山。但你們中的某些人仍昧著良心否認,主控官甚至很多次的以不文明的舉動和污辱性的言辭對待法輪功遭受迫害這個嚴肅的問題。對此法輪功學員一直以洪大的慈悲等待你的悔過,但倘若不知悔改,繼續追隨李光耀誣陷迫害法輪功,法輪功學員有一天必向你追究責任,那時你的罪比這個英國人大得多!

順便說一句,在這個案子開審之前,我曾經傳召過主控官,目地就是要他當眾澄清他堅持否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原因,但他不敢面對我,拒絕了我的傳召。他曾約我和法官在初級法庭一起討論此事,但他當天突然無故缺席。

昨天主控官曾說我知道不應該去中國大使館,因為警察之前曾告訴我不要去。我承認是有警察這樣說過,但這又怎麼樣呢?新加坡警察、政府官員、法律專家講過的前後矛盾、出爾反爾的話不知有多少,你讓我相信那一句才能避免被起訴的厄運呢?這裡隨便舉幾個例子:

1、原中央警署署長楊愛龍(Raymond Yeo)在2004年曾說我們在魚尾獅公園的煉功和分發光碟是和平守法的(peaceful and lawful),可以繼續,但我們卻被控上法庭,被定罪並被判高額罰款,並被強行送入監獄;

2、多年來,警察一會說可以擺放資料,一會說不行;一會可以發光碟,一會不行;一會說一人可以拿兩快展板,一會又說只能拿一塊;但有時只拿一塊也被沒收,被威脅起訴;

3、傳召證人和上訴高庭的程序,開始很寬鬆,後來就收緊了。一會兒說要到審訊時間確定後才能申請傳召,一會兒又說審訊開始時才能申請;一會兒說可以上訴,一會主控官又引用一段毫無說服力的法律,我們的上訴程序就無理由的被中止;

4、就連法律你們也敢隨意修改。「10.23烏節路誣告案」中,「無准證集會」至少要有5人參與才能成立。主控官不能就此舉證,就臨時修改控狀。但修改後還不能成立,法官就修改法律使其成立。新加坡聯合早報的報導說:「法官指他們當時是在參與集會與否,要視意圖而定,不能只是因為少於五人,就可以擺脫禁止非法集會的法律的約束」。

我不免要問,作為一個新加坡公民,我的基本權利還有甚麼法律保障?警察哪天說了甚麼我又怎麼能記得住?。

新加坡對法輪功的迫害是系統性的,呈現跨部門的特點,原因就是媒體、政府官員、警察、檢查機關、法官在遇到法輪功問題時都只是按李光耀和內政部的指令辦事,合法還是非法只不過是反映李光耀的個人意願而已。

再次奉勸主控官,不要把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嚴重事實當兒戲,不要把法輪功學員的慈悲寬容當成軟弱,立即悔過,才是對自己和家人的將來負責。

希望法官在明白真相的基礎上做出明智的判決。

黃才華

2007年4月5日星期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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