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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巡邏車撞死 家屬獲國賠四百多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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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一日電)桃園縣王姓女子遭駕駛巡邏車趕往處理車禍案件的王姓警員撞死,家屬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提起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判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敗訴。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家屬共獲賠新台幣四百三十三萬兩千元及相關利息,全案定讞。

判決書表示,2003年九月間,桃園縣警察局所屬桃園縣平鎮分局高平派出所王姓警員,因據報駕駛巡邏車趕往處理轄區車禍案件,途中失控闖入對向車道,撞到對向騎車迎面而來的王姓女子,造成王姓女子人車倒地,顱內出血不幸死亡。家屬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提起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訴訟。

判決書指出,王姓警員涉及刑責部分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兩年確定。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對王姓警員在執行公務中因個人過失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並不爭執,但以家屬所提出有關喪葬費用、扶養費、慰藉金等賠償金額不合理提出抗辯。

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認定,王姓警員確實在執行公務中,不法侵害王姓女子致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家屬狀況,判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應賠償包括扶養費、慰藉金等費用共四百三十三萬兩千元及相關利息。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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