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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央行放寬國際金融分行可收新台幣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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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十三日電)為了讓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更有競爭力,中央銀行本週發函給銀行公會等各單位,即日起,放寬OBU辦理外幣授信業務時,可以收受境內外股票、不動產或其他相關新台幣資產作為擔保品或副擔保品。

為吸引外資,OBU業務享有稅負等多項優惠,因此過去OBU與外匯指定銀行(DBU)的業務必須有所區隔,OBU不能承作新台幣相關業務,外幣放款也不能收取新台幣資產作為擔保品。

不過,由於海外台商很多,透過OBU借外幣貸款,在央行還未放寬可以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之前,金融機構多透過授信移轉方式,讓海外台商可以順利借到外幣資金。

之後央行放寬DBU的授信擔保額度可以給OBU分享,但海外台商還是不能拿新台幣資產直接作為外幣貸款的擔保品。

由於利用OBU的台商比外資多,為提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球化競爭力,發展多元化業務功能,擴大營運規模,央行本週發函銀行公會,轉知各會員銀行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即日起放寬OBU辦理外幣授信業務時,得收受新台幣擔保品,相關業務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

OBU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得收受境內外股票、不動產或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作為擔保品或副擔保,新台幣與外幣匯兌相關事宜,則必須遵守企業每年結匯五千萬美元以上要呈報央行核准等規定。

央行指出,如果發生客戶違約未能還款,需處分境內股票、不動產或其他新台幣資產時,所涉及新台幣與外幣間之匯兌,得由本國銀行總行或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6條規定辦理結匯。

央行表示,債務人發生呆帳時,OBU得承受前項擔保品,且應自取得日起四年內處分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不過,這項放寬的措施還不適用兩岸外幣授信業務,央行指出,OBU辦理涉及兩岸之外幣授信業務,擔保品的收受,仍應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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