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富或可敵國,但未能跨國

李國寶案與Wells Notice

黃覺岸

人氣 2

【大紀元7月27日訊】本欄開始的第一篇文章在6月1日,談及的是李國寶可能被美國證交會(SEC)調查一案中的法律常識,是有關何謂「內幕交易」的法律定義。幾天前新聞報導,美國證交會對李國寶發出「韋爾斯通知」(Wells Notice),這是說證交會已經開始起訴李國寶涉及內幕交易事件的司法程序,這不是可大可小的新聞,其實已經是天大的國際性財經政治大新聞!

事件經過大約是這樣的:李國寶為道瓊斯的董事。他的好朋友梁啟雄的女兒梁家安與夫婿王勤競率先在新聞集團收購道瓊斯的消息公佈之前大手購入道瓊斯的股票因而獲得厚利,事件涉及內幕交易行為,而李國寶被懷疑是涉露收購消息給梁家安夫婦的人。

筆者當然不知道事件的詳情,自然亦無從判斷李國寶是否會有被告入的情況,但單是Wells Notice本身,已經說明事件的嚴重性:因為那是說明調查曾經進行,已經完成,已經有一定的證據,正準備起訴,通告只是起訴前的最後程序。

發出通告並非法例中的要求,那是美國證交會在1972年一份報告中的建議,從此成為一項習慣性做法,證交會在起訴之前,會給答辯人(Respondent)一個韋爾斯通知,答辯人則可以經當面或書面陳詞,(Wells Submission),對證交會所指陳的事實(Facts)作出反駁或辯解,一般是駁斥證交會所列出的事實有明顯的錯誤,(這是極少成功的)二是辯解證交會錯誤理解了有關的法例或事實;這本來就是應該在法庭之內在聆訊過程之中解決的事情。

這亦是說,李國寶根本可以選擇不作陳詞,從速準備有關的聆訊便可以了。也有一些說法,韋爾斯通知的作用,只是引出更多的證據,所以作出答辯陳詞反而有害;當然亦有一定成功的例子,答辯人藉良好的陳詞令證交會取消正式的起訴。

觀乎李國寶在案中所涉及的事實比較簡單,(曾否將消息告知梁啟雄父女)而案件以民事程序進行,那是說比較可信就可定案,韋爾斯通知在本案只屬循例而行,答辯與否,分別不大,李國寶應已準備迎戰法庭的正式起訴。

香港的一些報章及香港政府的態度,反而顯示很多人只是以本地的識見去審視國際性的問題。有說政府認為問題不大,告入了亦只是罰款,沒有什麼大不了。正是因為李國寶身份特殊,既是行政立法會成員,又是大紫荊勳章得主,更兩度出任特首曾蔭權的競選主任,政區政府只要一絲一毫的偏幫,亦足以令到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蒙羞。

更有說北京最終必撐李國寶,令他安然渡過危機,這是典型中國人治的思維,以為美國的法制似中國的兒戲,背後為政府所操控。用常識想一想,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廣為傳媒所報導,這已是一枝收不回的箭了!

註: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經濟法律】什麼是內幕交易
【經濟法律】僱主只負責僱員「在受僱其間」事故
【經濟法律】不情願的合夥人還需負責
【經濟法律】非便利公堂的適用原則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