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富或可敌国,但未能跨国

李国宝案与Wells Notice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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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讯】本栏开始的第一篇文章在6月1日,谈及的是李国宝可能被美国证交会(SEC)调查一案中的法律常识,是有关何谓“内幕交易”的法律定义。几天前新闻报导,美国证交会对李国宝发出“韦尔斯通知”(Wells Notice),这是说证交会已经开始起诉李国宝涉及内幕交易事件的司法程序,这不是可大可小的新闻,其实已经是天大的国际性财经政治大新闻!

事件经过大约是这样的:李国宝为道琼斯的董事。他的好朋友梁启雄的女儿梁家安与夫婿王勤竞率先在新闻集团收购道琼斯的消息公布之前大手购入道琼斯的股票因而获得厚利,事件涉及内幕交易行为,而李国宝被怀疑是涉露收购消息给梁家安夫妇的人。

笔者当然不知道事件的详情,自然亦无从判断李国宝是否会有被告入的情况,但单是Wells Notice本身,已经说明事件的严重性:因为那是说明调查曾经进行,已经完成,已经有一定的证据,正准备起诉,通告只是起诉前的最后程序。

发出通告并非法例中的要求,那是美国证交会在1972年一份报告中的建议,从此成为一项习惯性做法,证交会在起诉之前,会给答辩人(Respondent)一个韦尔斯通知,答辩人则可以经当面或书面陈词,(Wells Submission),对证交会所指陈的事实(Facts)作出反驳或辩解,一般是驳斥证交会所列出的事实有明显的错误,(这是极少成功的)二是辩解证交会错误理解了有关的法例或事实;这本来就是应该在法庭之内在聆讯过程之中解决的事情。

这亦是说,李国宝根本可以选择不作陈词,从速准备有关的聆讯便可以了。也有一些说法,韦尔斯通知的作用,只是引出更多的证据,所以作出答辩陈词反而有害;当然亦有一定成功的例子,答辩人藉良好的陈词令证交会取消正式的起诉。

观乎李国宝在案中所涉及的事实比较简单,(曾否将消息告知梁启雄父女)而案件以民事程序进行,那是说比较可信就可定案,韦尔斯通知在本案只属循例而行,答辩与否,分别不大,李国宝应已准备迎战法庭的正式起诉。

香港的一些报章及香港政府的态度,反而显示很多人只是以本地的识见去审视国际性的问题。有说政府认为问题不大,告入了亦只是罚款,没有什么大不了。正是因为李国宝身份特殊,既是行政立法会成员,又是大紫荆勋章得主,更两度出任特首曾荫权的竞选主任,政区政府只要一丝一毫的偏帮,亦足以令到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蒙羞。

更有说北京最终必撑李国宝,令他安然渡过危机,这是典型中国人治的思维,以为美国的法制似中国的儿戏,背后为政府所操控。用常识想一想,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广为传媒所报导,这已是一枝收不回的箭了!

注: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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