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北市府:運送有毒物及爆炸物需事先送審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10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紳旭、陳亦偉台北十四日電)台北市中華路今天發生疑似有毒化學物外洩事件造成四十六人送醫,雖然衛生署晚間證實,外洩化學物屬低危險的CS,但台北市政府提醒各界,運送有毒或具有高度爆炸危險的物品,必須事先送審才能運送。檢方也表示,未依法運送有毒物或爆炸物,均有觸犯公共危險罪的問題。

環保署證實,經工業研究院檢驗後,確認今天台北市發生不明化學品傷人的化學物,是鄰氯苯亞甲基丙二(月青)(CS),為防狼噴霧劑的原料之一,對人體危害性低。

不過消防局勤務中心主任畢幼明仍提醒民眾,運送具有高度爆炸危險的物品如黑色火藥、黃色炸藥等,業者必須向運送過程中途經的縣市政府警察局提出申請,轄區警察局核可後轉送各該管消防局核備,運送的過程將由交通警察開道,運輸車輛在後,消防隊則在各隊部待命警戒,預防可能的意外發生。

環保局第二科股長林榮豐指出,運送有毒物品事先必須向起點轄區的環保局提出申請,如從台中市運送到台北市,就是向台中市環保局提出,業者必須持「運送六聯單」向當地環保局申請,填具運送毒物的品名、重量、運送起點、迄點、運送的交通工具和方式,環保局核可後,業者才能進行運送。

根據刑法第186條,未受允許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或其他相類爆裂物,而無正當理由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公共危險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90-1條則規定,投棄、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表示,未依法運送有毒或爆炸物者,均有觸法之虞,若釀成公安意外,刑責還有可能加重,呼籲外界應注意,不要觸法。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