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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部鬆綁私校投資 董事將不用補足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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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25日電)教育部部務會報傍晚修正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部分私校累積賸餘款將可作為投資或流用於同一法人所設立的學校;未來董事除非違法,否則投資虧損將不用負補足責任。

教育部會計處處長陳春榮表示,辦法修正後,全台灣各級私校累積賸餘款,扣除依相關規定必須保留者以外,可以在總額1/2範圍內作為投資運用或是流用於同一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的其他學校。

陳春榮指出,私校在投資之前,應先提報董事會通過,先前條文規定,只要有虧損,全體董事必須籌款補足虧損,導致學校不敢投資,或是買股票虧損但沒有賣出;辦法修正後,未來董事除非違反規定,否則將不用補足投資虧損。

他表示,私校對於同一家公司可投資額度,不能超過可投資金額的10%,換句話說,如果可投資金額是新台幣1億元,同家公司投資不能超過1千萬元;但修正前已經持有的學校,將可以繼續持有,只是不能加碼再投資。

陳春榮說,私校賸餘款可流用項目,包括用於行政管理、教學研究、獎助學金及興建校舍等支出,其中用於教學研究支出及購置教學設施設備的費用,合計不能少於使用金額的1/2。

陳春榮還說,目前私校實際做投資買賣者很少,多數是公司企業捐贈的股票;有少數學校投資股票失利,但由於未賣出,所以不算真正虧損,董事們也不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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