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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若藐視國會罪三讀 配套建立裁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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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日電)立法院副秘書長余騰芳今天表示,政府人員若未經准假,不列席立法院會議,可能遭立法院處以罰鍰條文三讀修正通過,代表相關規定已法制化,屆時就會配套建立裁罰及行政救濟機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規定政府人員未經准假,不列席會議,可經立法院委員會決議通過,提報院會決議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列席,屆期仍不列席,可按次連續處罰。

至於裁罰後,若當事人不服,立法院卻未有訴願委員會建制,一位立法院高層人士表示,既然裁罰是立法院院會決議,卻還送到訴願委員會處理,形同「訴願委員會比院會還大」,仍有商榷必要。

立法院法制局長劉漢廷說,一般法規規範人民,若違反法令,行政機關可處罰人民,但立法院是合議制的民意機關,過去雖沒有處罰人民前例,但立法院還是國家機關一環,若日後調查權立法,就與人民相關,屆時人民不到立法院作證就可處罰。

他說,行政機關有到立法院備詢的互動關係,違反法定義務時可處罰,相關行政救濟配套,一旦條文三讀修正通過後就可建制。

至於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同榮有意修改刑法,藐視國會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劉漢廷指出,大法官會議五八五號解釋文只說國會有調查權,不配合國會調查時可處罰鍰,這是大法官會議基於五權分立制衡考量,若藐視國會就處以刑責,可能較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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