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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犯罪擴大DNA採樣 參照國際標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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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四日電)為擴大打擊犯罪,警方爭取擴大DNA採樣獲立院一讀通過,但外界仍有侵犯隱私疑慮。警方鑑識專家指出,DNA採樣僅為人別 辨識,無涉個人基因隱私權;且警方所採用的十六組型別與國際慣例相同,並參照國際標準建立刑事DNA實驗 室標準作業程序,因此不致有侵犯隱私的顧慮。

刑事警察局表示,去氧核醣核酸是由Adnin、Thymin、Guanin與Cytosin四種化學物質組成,是人體 細胞內染色體主要物質,這種基因的特定胺基酸,群集起來可組成個人特徵,在犯罪鑑識上得以發揮排除或確認犯罪現場所遺留,包括如血液、唾液或精液等跡證,以及與特定嫌犯間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功能。

目前用於人別分析的DNA標記,稱為「短重複序列 」(Short Tandem Repeat,簡稱STR),位於DNA的非 密碼區。這類區域所透露訊息,與個人的遺傳生理狀況、家族病史、或個人生活都沒有關連,並不會顯示這些的個人隱私狀況。

而刑事DNA資料庫的建立,依國際通例,分析DNA的非密碼區,無涉人種、疾病、人體性狀等個人隱私基因隱私權;且警方所採用的十六組型別與國際慣例相同,僅做人別辨識,不致有侵犯隱私的顧慮。

在蒐集樣本部分,刑事局表示,2006年各縣市警局成立鑑識課後,整體採證品質已明顯提升;另在實驗室部分,警政署參考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刑事DNA實驗室品保規範(Quality Assurance Standards for Forensic DNA Testing Laboratories),並在今年頒 訂「刑事DNA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邁向實驗室認證 ,以維護實驗室鑑定品質。

對於外界質疑採樣過程中,DNA檢體自蒐集到儲存 過程中,是否會因為栽贓掉包、標籤誤貼、樣本被污染裂解等原因,造成檢驗報告錯誤。鑑識人員強調,DNA 鑑定技術近二十年快速發展,已進步藉由精密的儀器及軟體判定,並參照國際標準建立刑事DNA實驗室標準作 業程序,不致有此疑慮。

另外,警政署強調,立院一審通過修正案,採樣時機依據犯罪類型區分「偵查」與「一審有罪」兩階段採樣,除維持現行的性侵害及重大暴力犯罪在偵查階段進行採樣;另對於再犯率高的毒品與竊盜犯,以及高危害性重大公共危險犯待一審判決有罪時,才會通知採樣。

另修正案中也通過主管機關可主動刪除不起訴及無罪判決者DNA檔案。因此警方未來在擴大強制採樣與建 檔的犯罪類型同時,會加強個案處理、比對效能,包括增加人員建置、設備汰換更新等,落實「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立法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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