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強:緬人與團體到國際刑事法庭狀告緬甸將軍們

貌強 Maung Chan (緬甸華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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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訊】緬甸聯邦民族委員會NCUB、緬甸國會議員團(NCUB/MPU)、緬甸國際僧伽總會、緬甸流亡政府、緬甸學生青年聯合會等一而再地提出:要到國際刑事法庭ICC(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控訴緬甸將軍們的戰爭罪、種族滅絕罪、 反人類罪等………。

然而,他們——不論集體或個人,卻總遭到軍政府與其國內外機構與幫兇,

無所不用其極的阻擾、打擊、破壞、誣蔑。

清邁大學眾土族學生導師溫教授(Prof.Win) 、撣族民主聯盟秘書長賽萬賽(Sai Wansai,General Secretary of SDU) 、緬甸風雲BURMA的眾英雄好漢們………臨危受命——他們排除萬難,不動聲色地通過友好組織與人權機構進行聯繫,積極進行工作,終於過五關斬六將,打通了渠道。

國際刑事法庭(ICC)坐落在荷蘭海牙2516 AB,Maanweg 174號,坐北朝南,頂天立地,雪白色大廈莊嚴、巍峨、挺拔,正氣浩然,望之人人肅然起敬。

聯合國與國際社會皆認為國際刑事法庭是全人類的事業——獨立於聯合國,過去就是缺少這類制止機制。

聯合國與國際社會同心齊德期望:

1。國際刑事法庭所有法官光明正大,嚴守天地、良心、人權、法律,不憑個人好惡行事。

2。在杜絕侵犯天賦人權方面,國際刑事法庭該起全球性關鍵作用。

說來唏噓:國際刑事法庭的誕生,真是好事多磨——先前它只是個案性的國際審判處,經過不斷進行論證與改進,現在才成功地升級為永久性國際裁判機構——專門用來起訴與審判世界性罪犯的種族殘殺罪、戰爭罪、反人道罪等。

提及國際刑事法庭的難產史,要從上世紀90年代說起:蘇東坡事件(指蘇聯與華沙條約國瓦解)後,國際社會目睹東歐惡棍們元兇們不斷犯下種族殘殺罪、戰爭罪、反人道罪行,然而卻見個個在所在國不受起訴與審判而逍遙法外。全世界無不為此痛心疾首,因而促使聯合國外交全權代表於1997年在羅馬召開會議,共同起草了國際刑事法庭條約(又稱「羅馬條約」)。雖然美國、中國、利比亞、伊拉克、以色列、阿拉伯國家等共7國反對,另21國棄權,然而該羅馬條約還是被歐盟熱烈歡迎,在2002年12月,經139國家簽署,85國家批准而勝利通過。經過多次劇烈討論、多輪投票、多年的準備工作,來自法國、英國、韓國等之18名法律專家終於被選為該法庭的首批法官,其中包括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主席基爾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庭長皮拉伊,以及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庭長若爾達等。主席是加拿大的法官、國際法學專家飛利浦-克謝。

除了18位法官之外,國際刑事法庭還設置1個檢察官辦事處、1個預審庭、1個審判庭和1個上訴庭。18位法官來自18個不同的國家,經選舉產生,任期9年,工作語言為英語和法語。國際刑事法庭審理國家、檢舉人和聯合國安理會委託它審理的案件,它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侵略罪等進行審判——但只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而且是在各個國家所屬的法院不能自主審理的情況下才可介入。

全世界人民含淚看到:在法學家、外交人士、政治家和百多國政府部長面前,來自世界多國、身穿神聖黑袍的11名男法官和7名女法官,逐個舉起右手宣誓就職,個個承諾一定「高尚地、忠實地、公平地和有良心地執行責任。

按國際刑事法庭ICC條約規定,犯有種族殘殺,反人道罪或戰爭罪的簽約國公民,若在簽約國當地無法被正常調查與起訴追究,國際刑事法庭就有權祭出最後司法權——輔助該國把罪犯繩之以法,完全可以不理會該罪犯在該國官多大勢多高。

請不要忘記:國際刑事法庭並不取代簽約國的國家法庭——該國司法機構總是起訴此類罪行的第一線。只有當事國不願或無力處理世界級大案件時,國際刑事法庭才挺身而出,確保世界級大罪犯逃不開應有的懲罰。

最近不時見到香港鳳凰電台與世界華人媒體把國際刑事法庭(ICC)與國際法庭(ICJ)混淆了。其實,國際刑事法庭(ICC)是審判個人的刑事法庭,而國際法庭ICJ只處理國與國之間的紛爭。

美國自詡是主持正義的世界警察與國際憲兵——它既一意孤行其單邊主義,還動不動「先發制人」。它主動遣兵調將到世界各地,「兵貴神速」 地「先下手為強」 ,「義不容辭」地 「為民除害」與 「維護世界與區域和平」。

然而眾所周知:美國虐待俘虜(如在伊拉克與關達拉摩監獄)、誤炸(如用錯舊地圖炸毀了中國使館)、誤殺誤傷(如在阿富汗、伊拉克與非洲濫殺「嫌疑」居民),強姦當地婦女等,刑事案多到不勝枚舉,人民總見罪犯逍遙法外——因此美國無疑會成為國際刑事法庭的「常客」「慣犯」。

正因為如此,美國才死也不願在國際刑事法庭ICC條約上簽字——它斷然拒絕國際刑事法庭對美國公民進行審處。

見到世界大多數國家無法理解自由民主人權的世界典範為何這樣名不符實,美國國防部長科恩妙語如珠:「我們在以往多年已經證明,如果有我們軍人被指控,我們有一個有效地處置此類事件的司法機構。我們有一個可尊敬的司法系統——只有我們有,所以我們應該不被干涉」。聽得絕大多數國家大搖其頭。

國際社會清晰見到國際刑事法庭的高大形象與明確作用:

1。國際刑事法庭以最後司法形式,終止各國滔天罪犯逍遙法外。

2。對願意在本國法庭起訴審判滔天罪犯的國家,國際刑事法庭起鼓勵與指導作用。

3。對極不願意起訴審判滔天罪犯的國家,國際刑事法庭鞭策與督促他們在自己的法庭依法審判。

4。對那些由於內亂、恐嚇、缺乏資源與政治意志而不願意或無力在自己法庭審判滔天罪犯的國家來說,國際刑事法庭起著永恆的後備作用。

5。國際刑事法庭的司法權只包括自2002年7月1日後所犯的罪行。個人、團體、政府以及聯合國安理會皆可提出指控。

6。國際刑事法庭的成員國共同決定其預算及提供必要的經費;而聯合國也提供經費——尤其當國際刑事法庭調查和審判的案件,是來自聯合國安理會的建議時。

我們欣然見到在2008年7月14日,國際刑事法庭的首席檢察官莫瑞諾-歐堪波,請求法庭對蘇丹總統貝席爾發出逮捕令,追究其在達佛地區犯下種族屠殺罪及反人類罪。

這是國際刑事法庭歷來首次以戰爭罪行起訴一位現任國家元首。

為此,緬甸聯邦委員會、緬甸國會議員團(NCUB/MPU)、緬甸國際僧伽總會、緬甸流亡政府、緬甸學生青年聯合會、被迫逃往國外的難民與民主人士等,以個人或集體名義,紛紛要求國際刑事法庭ICC(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對緬甸第一把手丹瑞大將、第二把手貌埃副大將、第三把手瑞曼杜拉上將等發出逮捕令,追究他們對緬甸眾土族所犯下的戰爭罪、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以強姦土族妻女為戰爭手段罪,以及不久前光天化日下屠殺僧伽民眾,最近在納爾吉斯風災中,又明目張膽地犯下了不照顧幾百萬本國災民難民的失責罪行。

(NCUB/MPU UNPO 2008年7月15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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