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强:缅人与团体到国际刑事法庭状告缅甸将军们

貌强 Maung Chan (缅甸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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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讯】缅甸联邦民族委员会NCUB、缅甸国会议员团(NCUB/MPU)、缅甸国际僧伽总会、缅甸流亡政府、缅甸学生青年联合会等一而再地提出:要到国际刑事法庭ICC(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控诉缅甸将军们的战争罪、种族灭绝罪、 反人类罪等………。

然而,他们——不论集体或个人,却总遭到军政府与其国内外机构与帮凶,

无所不用其极的阻扰、打击、破坏、诬蔑。

清迈大学众土族学生导师温教授(Prof.Win) 、掸族民主联盟秘书长赛万赛(Sai Wansai,General Secretary of SDU) 、缅甸风云BURMA的众英雄好汉们………临危受命——他们排除万难,不动声色地通过友好组织与人权机构进行联系,积极进行工作,终于过五关斩六将,打通了渠道。

国际刑事法庭(ICC)坐落在荷兰海牙2516 AB,Maanweg 174号,坐北朝南,顶天立地,雪白色大厦庄严、巍峨、挺拔,正气浩然,望之人人肃然起敬。

联合国与国际社会皆认为国际刑事法庭是全人类的事业——独立于联合国,过去就是缺少这类制止机制。

联合国与国际社会同心齐德期望:

1。国际刑事法庭所有法官光明正大,严守天地、良心、人权、法律,不凭个人好恶行事。

2。在杜绝侵犯天赋人权方面,国际刑事法庭该起全球性关键作用。

说来唏嘘:国际刑事法庭的诞生,真是好事多磨——先前它只是个案性的国际审判处,经过不断进行论证与改进,现在才成功地升级为永久性国际裁判机构——专门用来起诉与审判世界性罪犯的种族残杀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

提及国际刑事法庭的难产史,要从上世纪90年代说起:苏东坡事件(指苏联与华沙条约国瓦解)后,国际社会目睹东欧恶棍们元凶们不断犯下种族残杀罪、战争罪、反人道罪行,然而却见个个在所在国不受起诉与审判而逍遥法外。全世界无不为此痛心疾首,因而促使联合国外交全权代表于1997年在罗马召开会议,共同起草了国际刑事法庭条约(又称“罗马条约”)。虽然美国、中国、利比亚、伊拉克、以色列、阿拉伯国家等共7国反对,另21国弃权,然而该罗马条约还是被欧盟热烈欢迎,在2002年12月,经139国家签署,85国家批准而胜利通过。经过多次剧烈讨论、多轮投票、多年的准备工作,来自法国、英国、韩国等之18名法律专家终于被选为该法庭的首批法官,其中包括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主席基尔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庭长皮拉伊,以及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庭长若尔达等。主席是加拿大的法官、国际法学专家飞利浦-克谢。

除了18位法官之外,国际刑事法庭还设置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18位法官来自18个不同的国家,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国际刑事法庭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它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侵略罪等进行审判——但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

全世界人民含泪看到:在法学家、外交人士、政治家和百多国政府部长面前,来自世界多国、身穿神圣黑袍的11名男法官和7名女法官,逐个举起右手宣誓就职,个个承诺一定“高尚地、忠实地、公平地和有良心地执行责任。

按国际刑事法庭ICC条约规定,犯有种族残杀,反人道罪或战争罪的签约国公民,若在签约国当地无法被正常调查与起诉追究,国际刑事法庭就有权祭出最后司法权——辅助该国把罪犯绳之以法,完全可以不理会该罪犯在该国官多大势多高。

请不要忘记:国际刑事法庭并不取代签约国的国家法庭——该国司法机构总是起诉此类罪行的第一线。只有当事国不愿或无力处理世界级大案件时,国际刑事法庭才挺身而出,确保世界级大罪犯逃不开应有的惩罚。

最近不时见到香港凤凰电台与世界华人媒体把国际刑事法庭(ICC)与国际法庭(ICJ)混淆了。其实,国际刑事法庭(ICC)是审判个人的刑事法庭,而国际法庭ICJ只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纷争。

美国自诩是主持正义的世界警察与国际宪兵——它既一意孤行其单边主义,还动不动“先发制人”。它主动遣兵调将到世界各地,“兵贵神速” 地“先下手为强” ,“义不容辞”地 “为民除害”与 “维护世界与区域和平”。

然而众所周知:美国虐待俘虏(如在伊拉克与关达拉摩监狱)、误炸(如用错旧地图炸毁了中国使馆)、误杀误伤(如在阿富汗、伊拉克与非洲滥杀“嫌疑”居民),强奸当地妇女等,刑事案多到不胜枚举,人民总见罪犯逍遥法外——因此美国无疑会成为国际刑事法庭的“常客”“惯犯”。

正因为如此,美国才死也不愿在国际刑事法庭ICC条约上签字——它断然拒绝国际刑事法庭对美国公民进行审处。

见到世界大多数国家无法理解自由民主人权的世界典范为何这样名不符实,美国国防部长科恩妙语如珠:“我们在以往多年已经证明,如果有我们军人被指控,我们有一个有效地处置此类事件的司法机构。我们有一个可尊敬的司法系统——只有我们有,所以我们应该不被干涉”。听得绝大多数国家大摇其头。

国际社会清晰见到国际刑事法庭的高大形象与明确作用:

1。国际刑事法庭以最后司法形式,终止各国滔天罪犯逍遥法外。

2。对愿意在本国法庭起诉审判滔天罪犯的国家,国际刑事法庭起鼓励与指导作用。

3。对极不愿意起诉审判滔天罪犯的国家,国际刑事法庭鞭策与督促他们在自己的法庭依法审判。

4。对那些由于内乱、恐吓、缺乏资源与政治意志而不愿意或无力在自己法庭审判滔天罪犯的国家来说,国际刑事法庭起着永恒的后备作用。

5。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权只包括自2002年7月1日后所犯的罪行。个人、团体、政府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皆可提出指控。

6。国际刑事法庭的成员国共同决定其预算及提供必要的经费;而联合国也提供经费——尤其当国际刑事法庭调查和审判的案件,是来自联合国安理会的建议时。

我们欣然见到在2008年7月14日,国际刑事法庭的首席检察官莫瑞诺-欧堪波,请求法庭对苏丹总统贝席尔发出逮捕令,追究其在达佛地区犯下种族屠杀罪及反人类罪。

这是国际刑事法庭历来首次以战争罪行起诉一位现任国家元首。

为此,缅甸联邦委员会、缅甸国会议员团(NCUB/MPU)、缅甸国际僧伽总会、缅甸流亡政府、缅甸学生青年联合会、被迫逃往国外的难民与民主人士等,以个人或集体名义,纷纷要求国际刑事法庭ICC(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对缅甸第一把手丹瑞大将、第二把手貌埃副大将、第三把手瑞曼杜拉上将等发出逮捕令,追究他们对缅甸众土族所犯下的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以强奸土族妻女为战争手段罪,以及不久前光天化日下屠杀僧伽民众,最近在纳尔吉斯风灾中,又明目张胆地犯下了不照顾几百万本国灾民难民的失责罪行。

(NCUB/MPU UNPO 2008年7月15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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