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婚姻臨時綠卡轉永久綠卡有關問題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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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8日訊】與其他移民方式相比,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取得綠卡相對簡便快捷,是一條重要的移民途徑。例如職業移民除了一類優先職業移民外都先要經過勞工紙申請,勞工紙申請批准或再遞交I-140移民申請,此後還往往需要經過數年的排期等待後才能最後通過調整身份或領館簽證取得綠卡。而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取得綠卡則沒有任何排期。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境內,可以一次同時遞交移民申請(I-130)和身份轉換的申請(I-485),直接取得綠卡。如果取得綠卡的時間距結婚時間不足兩年,那麼綠卡申請人將先取得臨時綠卡。臨時綠卡持有者必須在取得臨時綠卡兩週年前90天內向移民局提出申請,將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以下我將對婚姻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有關問題向讀者進行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首先,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的兩年期限是從取得臨時綠卡的那一天算起,而不是從與美國公民結婚的日期開始。外國配偶與美國公民結婚的日期用於移民局初次審批婚姻綠卡的申請。如果移民局在批准婚姻綠卡時外國配偶與美國公民結婚還不到兩年,那麼移民局就會頒發臨時綠卡。而臨時綠卡何時能夠轉為永久綠卡則取決於臨時綠卡的頒發日期,即臨時綠卡持有者必須在臨時綠卡兩週年前90內遞交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的申請,如果到期不申請,臨時綠卡將自動作廢。與外國配偶同時拿到臨時綠卡的子女可以同時申請轉為永久綠卡。

在正常情況下,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的申請應由外國配偶和美國公民共同提出,但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外國配偶可以申請豁免聯合申請的要求,單獨提出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的申請:(1)結婚時婚姻屬實(entered the marriage in good faith),但美國公民後來死亡;(2)結婚時婚姻屬實,但後來離婚或婚姻被宣布無效(divorce or annulment);(3)結婚時婚姻屬實並且婚姻一直維持,但臨時綠卡持有者受到配偶的虐待;或(4)如果離開美國將對外國配偶造成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

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的申請材料主要需要包括證明婚姻關係屬實和婚後共同生活的證據。如果這時婚姻已經終止,則需要提供婚姻終止的原因及有關證據以證明婚姻的終止並非外國配偶的過失。如果外國配偶曾被警察逮捕或有任何犯罪記錄,還必須提交有關文件已證明此犯罪對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的申請不構成障礙。

根據臨時綠卡持有者的居住地, 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的申請可以遞交移民局加州服務中心(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或移民局佛蒙特服務中心(Vermont Service Center)。如果在遞交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的申請時申請人在國外居住,那麼此申請應當根據申請人在出國前的美國地址來決定向哪個服務中心遞交申請。另外如果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申請上的地址為外國地址,那麼移民局將會把該申請歸入國外待審理(overseas hold)類別並推遲此申請的審理直至臨時綠卡持有者或其公民配偶或到美國能夠參加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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