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武權:維權中國網法律顧問要求廣東佛山官員公開道歉

陳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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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2009年7月,大瀝鎮人民政府清拆黃岐白沙原橡膠農場地塊建築物。陳國財一家從80年代初一直承租代耕原橡膠農場所有的「沙尾塘」,面積為11.8畝,每年都向橡膠局交付塘租,是該地塊的合法承包代耕人。但一直沒拿到相關補償。

2009年10月28日,本律師受陳國財的委託,到大瀝鎮瞭解該地的拆遷補償的具體標準和總額。主管拆遷的副鎮長梁裕平認為律師沒有調查權,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并對本律師做出粗暴無禮行為,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所謂人無完人,一時糊塗作出錯事也是難免的,趁此事尚未擴大影響,請你認真學習法律,擺脫官僚作風,依法文明行政,并向本律師賠禮道歉。

否則,本律師將盡一位律師的義務和能力,讓你領會中國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縱使粉身碎骨,也在所不惜。畢竟,一個不懂法,野蠻行政的領導,對社會的危害是難以估計的,希望你能做一位為民辦事的好領導。

附:《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二款規定: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廣東人民律師事務所陳武權律師
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該事件情況介紹:

2009年7月,大瀝鎮人民政府清拆黃岐白沙原橡膠農場地塊建築物。陳國財一家從80年代初一直承租代耕原橡膠農場所有的「沙尾塘」,面積為11.8畝,每年都向橡膠局交付塘租,是該地塊的合法承包代耕人。

上述建築拆除後,陳國財本應得到相應的補償款,卻遲遲沒有拿到,為了瞭解相關情況,陳國財一家,及其委託律師多次到大瀝鎮拆遷辦瞭解情況,要求領取 征地補償款。拆遷辦負責人周健君主任答覆:在拆遷補償時(7月中)聯繫不了陳國財本人。現在拆遷補償的所有款項已被陳國樹領走,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額,因涉 及陳國樹的個人隱私而不便向陳國財一家透露。建議陳國財找陳國樹協商處理補償款,并說這只是家庭問題,拆遷辦不再負責。

補償款本應發給陳國財,而陳國樹卻從拆遷辦領走陳國財的補償款,兩家為此發生糾紛,甚至要動用武力解決此事,如果此事不能及時解決處理,勢必會進一步激化矛盾,從而釀成惡性事件。

陳國財、陳國樹本是同胞兄弟,都各自有自己的家庭,而造成兩家發生矛盾,大瀝鎮政府有關領導(大瀝鎮副鎮長梁裕平、拆遷辦周健君)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處理此事時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違反《佛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侵犯了陳國財的公民合法知情權。

二、拆遷辦周健君錯發征地補償款,涉嫌與陳國樹合謀侵佔他人財產,已經構成侵犯他人財產罪,建議司法機關介入調查。

三、知錯不改,以工作聯繫不到當事人陳國財為由掩飾,以此達到協助陳國樹侵佔他人財產的目的,而又拒不更正,此事說輕了是製造兩個家庭矛盾,說重了 就是故意製造社會矛盾,為社會埋下不安全的「定時炸彈」,為響應中央的穩定壓倒一切的精神,建議有關部門及時糾正拆遷辦追回錯發給陳國樹的補償款還給陳國 財,化解兩個家庭的矛盾,避免發生社會群體事件。

四、拒絕律師調查,隱瞞事實。廣東人民時代律師事務所陳武權律師,受當事人的委託,2009年10月28日到大瀝鎮政府找到主管拆遷的副鎮長梁裕 平,向其諮詢拆遷補償事宜,同時舉報大瀝鎮拆遷辦主任周健君違法亂紀行為。梁裕平看了陳律師的介紹信和舉報信後,說:律師沒權向其諮詢、調查什麼。隨後就 將陳律師趕出辦公室。

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二款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陳律師受委託人委託,履行律師職責進行依法調查此事,梁裕平作為副鎮長,主管拆遷工作,不但不配合律師調查工作共同解決此事,卻將律師轟出辦公室,這是明顯在對此事有包庇的嫌疑。

鑒於此,建議大瀝鎮政府相關部門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此事,維護陳國財的合法權益,排除大瀝鎮的不安全隱患,塑造大瀝鎮政府的光輝形象。

來源:維權中國網

「轉自《權利》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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