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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電費遲繳兩天內免繳遲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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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1日電)消基會反映水電費遲繳加計費用過高,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今天決定調降計算標準,電費逾期 2天內不必加計遲付費用,水費則由最高加收10%降為 5%;新制至遲一個月內生效。

國營會今天邀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經濟部水利署、能源局、台電、中油及台水,研擬調降水電費遲延繳付收費標準。

其中,電費將從目前「逾繳費期限14天以內者加計3%,超過14天者加計5%」,調整為「逾繳費期限 2天內免計遲付費用,第3天起至第14天按 1%計收,超過繳費期限14天者加計 2%,計收金額未達 5元者,按 5元最低金額計收」。

水費部分則考量目前水費偏低,滯納金標準由目前「收費標準依遲延繳付天數收取費用,每逾 2日按應繳水費加收 1%,最高以應收水費10%為上限」,調整為「每逾 4日按應繳水費加收 1%,最高以應收水費 5%為上限」。

台電及台灣自來水公司將在修正規定後,提報董事會通過,至遲一個月內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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