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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电费迟缴两天内免缴迟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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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田裕斌台北11日电)消基会反映水电费迟缴加计费用过高,经济部国营事业委员会今天决定调降计算标准,电费逾期 2天内不必加计迟付费用,水费则由最高加收10%降为 5%;新制至迟一个月内生效。

国营会今天邀集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经济部水利署、能源局、台电、中油及台水,研拟调降水电费迟延缴付收费标准。

其中,电费将从目前“逾缴费期限14天以内者加计3%,超过14天者加计5%”,调整为“逾缴费期限 2天内免计迟付费用,第3天起至第14天按 1%计收,超过缴费期限14天者加计 2%,计收金额未达 5元者,按 5元最低金额计收”。

水费部分则考量目前水费偏低,滞纳金标准由目前“收费标准依迟延缴付天数收取费用,每逾 2日按应缴水费加收 1%,最高以应收水费10%为上限”,调整为“每逾 4日按应缴水费加收 1%,最高以应收水费 5%为上限”。

台电及台湾自来水公司将在修正规定后,提报董事会通过,至迟一个月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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