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美國工人 H-1B簽證出臺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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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肖見編譯) 美國公民及移民局(USCIS)3月20日宣布:接受聯邦政府《紓困計劃》(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或根據《聯邦儲備法案》(Federal Reserve Act)第13條的獲得政府救援金的雇主,在雇用持H – 1B工作簽證的外國公民前需符合額外的要求。

H-1B簽證允許美國雇主雇用短缺的至少是本科學歷的高技術性員工到美國進行短暫的工作,初始停留時間為三年,可以再延期三年。通常的H-1B簽證持有者為建築師、工程師、計算機程序員、會計師、醫生和大學教授。

在計算機網絡火爆的幾年中,國會給予的H-1B名額是195,000個。但隨著網絡泡沫的破滅和公司裁員,從2004年起H-1B名額為65,000個。國會給具有美國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外籍雇員增設2萬個名額,不在普通65,000個H-1B簽證名額之內。

奧巴馬總統2月17日簽署實施《美國恢復和再投資法》(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雇用美國工人法》(Employ American Workers Act ,EAWA)作為其中一部分,旨在確保獲得政府救助資金的公司不會用外籍非移民工人取代美國工人。根據這項立法,任何收到政府救助資金並設法招募新的H – 1B簽證工人的公司被認為是「H – 1B簽證依賴雇主」。這些雇主在向美國勞工部提出H – 1B簽證勞動條件申請(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時必須提供更多的證明。

證明雇主已使用普遍的行業標準,提供至少與所招聘的H – 1B工人一樣的福利來誠意招募美國工人。美國工人的定義為:美國公民或國民、永久合法居住的外國人、難民、受庇護者,或其他授權可以在美國工作的移民。(即非移民工人以外的其他工人)。證明雇主已給申請並可勝任此H – 1B職位的美國人提供了工作。在提交H – 1B簽證申請的前後90天中沒有美國工人失去同等的工作。如果H – 1B雇員的年薪收入至少6萬以上,或具有碩士或更高學位,這樣的接收救助的公司可以作為正常的例外,不被劃入「H – 1B依賴雇主」。

這項法律涉及到新聘用和當前雇用的H-1B雇員。只要是在2月17日當日或之後提出勞動條件申請和/或H – 1B申請的,均在EMWA範疇內。EAWA也適用於2月17日前H-1B簽證被批准的,但實際在此日期前還沒有正式開始工作的新員工。

EAWA不適用於已經在雇主處工作,但需從另一類可以在美工作的簽證轉換成H – 1B簽證的雇員。它也不適用於要求在同一雇主處延長H – 1B簽證有效期的雇員。EAWA從簽署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

USCIS正在修訂H-1B簽證 I – 129申請表。新表中包括是否接受政府救援金的問題。 USCIS將把新表公布在其官方網站上,以便2010財政年H – 1B申請開始之日,即今年的4月1日前可以使用新表。

移民局提醒申請者:給USCIS的H-1B申請的同時,須有給勞工部的勞動條件申請。如果申請者表明其屬於EAWA範疇 ,但勞動條件申請沒有包括「H – 1B簽證依賴雇主」的適當證明, USCIS將拒絕其H – 1B簽證申請。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瀏覽USCIS網站www.uscis.gov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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