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分析電訊盈科在高等法院的聆訊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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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訊】電訊盈科一連兩天在香港高等法院就電盈是否批准進行私有化進行聆訊,勝負之間影響了極多人的利益,所以是各界都極為關注的新聞。關注歸關注,但筆者相信沒有多少人,包括筆者,能有信心預測聆訊的結果是如何,惟一永遠是對的,勝利者是律師。5名資深大律師兩天的出庭費用,再加上其他大律師(資深大律師須有一名普通大律師陪同)及事務律師的費用,一千萬以上是少不了的。

在聆訊之中證監會提出了一些調查的結果,指富通保險行政區域總裁林孝華,一月初與舊上司盈拓副主席袁天凡通電話之後,還入了50萬股電盈股份,分發予下屬,並取回授權投票的權利,於是一個股東變成500票,這關鍵的500票就影響到2月初電盈投票通過電盈私有化的股東大會的決定。

證監會何以得知袁天凡及林孝華二人曾經通過電話?這當然是因為手提電話(也許也會包括已經電腦化的固網電話)的每一次通話也有記錄,這倒是提醒了大多數人的一項常識,電話通訊的內容還是沒有記錄及可以保密(若然未被竊聽的話),但曾經通話本身就會是一項可以追查的事實。

林孝華與袁天凡皆否認通話內容與種票有關,當然這樣的巧合不容易出現,卻並非不可能,技術上證監並無法證實兩者有何關連,只是一般人面對這樣的 「巧合」之時,難免生出陣陣疑惑與不信任,但是這樣,電盈撤回私有化的計劃,平息各方的爭議,是最好的結果。

由於這是一件民事的案件,舉證的標準是所謂比較可信(Balance of Possibility),但就是依這一標準,證監其實並未證明甚麼,這並不是證據強弱的問題,而是根本沒有證據,只是證實了一個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而已。技術上,一個法庭是不能以一個可能性斷案,不論這個可能性多大。

但法庭可以依賴其他理由否決,包括大量小股東是一致行動者(Concerted party),所以應被視為單人一票,由於沒有先例,法官有很大的彈性作出首次判決,但要寫出合理的判詞絕非易事,因為無論證監會或是電盈都具有無可懷疑的上訴財力。

但需要再次強調的是種票本身並無違法,而為了促成私有化的通過,個別股東將股權分拆給不同的小股東,也是法例容許之內的合法行為,因為這也是個別小股東想保障自己利益的行為。法庭要否定私有化,需要接受事件是一個整體性的偽裝,背後有人操控策劃的計劃,而還要接受這計劃是對小股東是不利的。

有大律師將股東大會的投票與立法會的選舉投票相提並論,從而說是道德問題,這是完全錯誤的比喻,原因非常簡單,這根本不是政治性的投票,自始至終,法庭只會考慮事件是否令到小股東的權益被不公平對待,這不是甚麼道德問題,這是一個利字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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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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